中新网4月25日电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今日在其网站就《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住房城乡建设部、工业信息化部起草的《无障碍建设条例(送审稿)》,于2010年4月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征求意见稿。
无障碍设施建设重在新建,改造需分步实施。为此,征求意见稿对无障碍设施的新建和改造作了不同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和道路,应当按照工程建设标准建设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无障碍设施应当安全、便利,并与周边建筑物、道路的无障碍设施衔接配套。
——对已建成的不符合无障碍设施工程建设标准的建筑物和城市道路,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应当制定无障碍改造中长期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分步实施。
——无障碍设施改造由设施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负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采取鼓励措施,推进已建成设施的无障碍改造。
意见稿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优先推进下列机构、场所的无障碍改造:
(一)国家机关的对外服务场所;
(二)机场、车站、客运码头、医院、银行、大型商场、社区服务中心、公园、城市广场、旅游景点、公共厕所等公共服务场所;
(三)特殊教育学校、康复中心、福利企业、养老院等残疾人、老年人较为集中的机构;
(四)有无障碍需求的残疾人、老年人的居家环境。
对贫困残疾人居家环境的无障碍改造,由各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公共交通工具、无障碍停车位、供残疾人乘坐出租车等的无障碍设施的设置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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