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26日,女子潘某乘坐摩的时遇到市交通局运管处协管员“抓车”,不幸发生车祸身亡后家属将交通局告上法庭。近日,该案在美兰区法院作出判决,死者家属获赔13万余元。
据了解,2009年11月26日8时25分许,潘某乘坐摩的司机王群学驾驶的两轮摩托车,行至国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叉路口处在安全岛停车等候时,市运管处工作人员陈某及协管员钟晓,驾驶当日查扣的摩托车正前往海口西站停车场停放,途中遇见王群学并怀疑其非法营运载客,于是钟跑向王驾驶的摩托车左侧,在未出示证件及表明身份下,从车后上前实施查扣。慌忙中,王群学为逃避检查,导致摩托车与一辆货车发生相撞,造成潘某被碾压身亡。事发后,钟离开现场。事后第三天,钟被刑拘,并于2010年1月10日被龙华区检察院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批捕。
2009年12月24日,海口交警支队认定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认为,王群学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当事人钟某、货车司机共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当事人潘某无责。
2010年1月18日,冯某等四名家属联名向市交通局运管处递交行政赔偿申请要求赔偿123万元。2010年3月18日,市运管处作出《不予行政赔偿决定书》,认为冯某等提出行政赔偿的理由所依据的法规规章不充分,而且提出的赔偿金额不符合有关规定决定不予赔偿。冯某等人遂将案件诉至美兰区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冯某等因市运管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行政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害,根据相关规定,该处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对此,美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为,确认市运管处工作人员钟晓于2009年11月26日在国贸北路与滨海大道交汇处危险区域范围内查扣非法营运摩托车的执法行为违法,该处向原告冯某等四家属支付行政赔偿款131309.65元,驳回四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今天,原告冯某等人表示,他们不服一审判决,将上诉。(记者陈延鹏 蔡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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