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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去死吧”刺激员工投河 经理被判赔6万元

2011年04月27日 15:20 来源:北京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你去死吧” 不能乱说

  一句气话刺激员工投河 经理被判赔6万元

  因对醉酒员工张某反复劝说无效,餐厅经理宋某说了一句气话:“那你就去死吧!”谁知受到言语刺激后,张某应声投河自尽,其父母以管理失职及侵权为由,分别将餐厅股东及经理宋某诉至法院索赔10万余元。密云法院近日判决餐厅股东除已支付张某父母4万元外,再赔偿1万余元,餐厅经理宋某赔偿张某父母6万余元。

  前年4月29日,张某所在餐厅以庆祝五一节为由,组织所有员工于当晚9点集体聚餐。聚餐中,因工作摩擦,20多位员工酒后发生口角,大家不欢而散。张某因醉酒,在餐厅经理宋某及另两名同事的陪同下回员工宿舍。

  途中,张某一再表示自己生活无望,没有活下去的希望。宋某起初极力劝说张某振作,但因劝说无效,最终说道:“那你就去死吧!”

  张某遂起身,跳进了身边的密虹公园西岸河。宋某及同事连忙报警,但张某被救上岸后已溺水身亡。

  事发后,餐厅给付张某父母4万元抚恤金及火化费。

  张某父母认为餐厅组织的聚餐、饮酒现场混乱,在明知当晚其员工们发生口角时,理应对员工的安全负责,调和事端,并对过量饮酒者安全送往家中或通知家人接回,但餐厅并没有尽到其责任,对张某的死亡应负有主要责任。

  同时,张某父母认为宋某作为餐厅的经理,明知张某情绪状态不佳,理应劝解、疏导和缓解而其却用语不当,激发了悲剧的发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庭审中,餐厅股东辩称,张某死亡的原因是自己想不开,自行跑到河边跳河自杀,与餐厅无关,餐厅的股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作为成年人,具有完全的行为能力,应对自己的行为后果承担主要责任。但是,张某在餐厅组织的聚会过程中饮酒,聚会结束后张某自行离开,餐厅作为聚会的组织者,应对员工醉酒后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注意义务,故对张某醉酒后跳河溺死的结果,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法院认为,餐厅经理宋某与张某一同离开,作为同行者,对于张某醉酒后不稳定的情绪,理应给予更多的注意,而不应进行言语刺激,故其应对张某溺死的后果承担次要的赔偿责任。(邱伟 王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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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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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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