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武汉4月27日电 (艾启平 樊斯坦)记者27日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湖北省有四家基层人民法院成为小额速裁审理民事案件(下简称小额速裁)试点单位。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一个月内审结,不得延长审限。
其中,武汉市江汉区法院、宜昌市伍家岗区法院为最高法院试点单位,武汉市江岸区法院、襄阳市樊城区法院为湖北省法院试点单位。小额速裁试点工作,将于2011年5月1日起在这些试点法院全面推动。
小额速裁,适用于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律关系单一,事实清楚,争议标的金额不足5万元人民币的给付之诉的案件。包括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借贷、买卖、租赁和借用纠纷案件;身份关系明确,仅在给付的数额、时间上存在争议的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纠纷案件;责任明确、损失金额确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拖欠水、电、暖、天然气费及物业管理费纠纷案件;劳动关系明确的给付工资、加班费纠纷案件以及其他可以适用小额速裁案件。
据介绍,小额速裁具有时间灵活、程序简单、效率高、诉讼费用低等优点。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的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需要为当事人指定答辩期、举证期,但期限不得超过7日。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安排在晚间、休息日进行调解或者开庭。
当事人对于人民法院适用小额速裁作出的判决不服,可以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10日内向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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