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执法人员暴力执法将究责;查封扣押物要妥善保管……昨日(27日),记者从市法制办获悉,《南宁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6月1日起实施。《办法》对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的具体职责权限、管辖权限,执法机关及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行政监管等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管辖原则:地域管辖
2006年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后,城市管理范围进一步扩大,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管理体制也进行了调整。2007年11月25日,南宁市各城区、开发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队伍的“人、财、物”正式移交各城区、开发区管理。
因体制改革后实行两级执法主体,并以城区、开发区执法主体为主,执法重心下移,故《办法》明确,处罚案件的管辖原则是地域管辖,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案件由违法行为地(既包括行为发生地,也包括行为结果地)的城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同时规定了管辖权发生争议时,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城管综合行政执行机关的处理权限。
扣押财物:妥善保管
城市管理工作与广大群众生活密切相关,城管的执法行为也颇受群众关注。对此,《办法》规范了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可采取的行政措施、实施处罚的程序、违法执法的责任等。
《办法》列举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可以采取的行政措施,如:因办案需要,有权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扣押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或者工具,并通知当事人在限定时间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等。
对于依法扣押的财物,《办法》规定,应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执行,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鲜活产品、易腐烂变质和其他不易保存的查封、扣押物品,可以在采取证据保全措施后先行拍卖或者变卖。已先行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将查封、扣押的财物退还当事人的,发布招领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30日。当事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无人认领的,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处理有关财物。
暴力执法:追究责任
《办法》同时规定,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城市管理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同时,明确规定执法人员如果有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截留、挪用、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财物,或者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物品等八种行为的,将追究其责任。(记者 赵金玲 实习生 劳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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