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函对抗裁定书3年
港商张志良维权18年,法院“暂缓办理”将官司拖下去
湛江中院“打白条”
港商张志良1988年到湛江投资,与湛江市无线电七厂签订了贸易补偿协议,但后来无线电七厂破产,张志良80多万美元投资无法收回。张志良诉诸法律,终于获得胜诉判决。
在执行阶段,张志良参与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委托的拍卖,用309.2万元的债权竞得5栋厂房,但法院多次裁定,均无法执行。广东省高院作出决定,2008年委托揭西法院执行。就在揭西法院发布公告之后,湛江中院发出公函,要求国土局暂停办理过户。这一拖就将张志良的官司又拖了近3年。
为了这个官司,张志良从44岁熬到62岁,“从头发半白到头发全白”,自己拍卖所得的房产还是无法过户。
无法过户 只因“暂缓”
湛江中院向国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
记者调查发现,1988年由张志良任经理的香港金辉企业与原湛江无线电七厂签订了“瓷基片、中高压电容器关键设备补偿贸易合同”,约定金辉企业投资80多万美元的设备投入生产,无线电七厂将用4年内返销产品的货款进行偿还。
但1989年6月,湛江无线电七厂因种种原因而停产,随后被湛江市电子器材公司兼并,导致合同无法履行。
1993年2月18日,张志良因此诉至湛江市霞山区法院,要求处理。后经湛江市霞山区法院和湛江市中院两次审理,张志良最终获得胜诉。
2001年5月、2002年7月,张志良以总价款309.2万元(法院允许其用债权充抵)拍得属于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原为湛江市电子器材公司)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于2003年6月13日作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国土局协助办理土地使用权属转移手续。
债权眼看就可以兑现,不料此时,一个名为“湛江市华业房产公司”的单位却突然出现,声称该房产的土地使用权属于该公司所有,并向湛江市中院提出异议。
……
经过多年波折,2008年5月26日,湛江中院向国土局发函,称基于破产程序,要求暂缓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当年12月18日,省高院裁定该案由湛江中院执行。
该案历经18年,从目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看,张志良通过拍卖获得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但却一直未能过户,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发出的公函要求“暂缓办理”。可惜这一“暂缓”,就“暂缓”了将近3年。
一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所谓的“暂缓”,从字面上理解,一般不能超过3个月。
法院公函 让人生疑
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形式来暂缓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过户
湛江中院为什么用公函来对抗生效的法院裁定书?为什么一拖就是近3年,迟迟得不到解决?
有律师告诉记者,个人认为此案的执行存在着比较大的问题。
2001年5月22日和2002年7月25日,张志良在霞山拍卖公司公开拍卖中竞得该厂房,湛江市霞山区法院也于2006年12月5日作出拍卖成交确认裁定。湛江市中院在给湛江市政协的答复中称,中院审查认为程序并无违法之处,可以继续执行。
但2008年,湛江市中院又用一纸公函的形式,要求国土局“暂缓”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给竞买人。暂缓的理由赫然写着“霞山法院……将案外人华业公司的土地使用权连同湛江市巨通实业发展公司财产一并拍卖,侵害了华业公司的合法权益。”这与生效的判决完全相左。如果真是这样,为何不下新的裁定,而要用公函的形式来暂缓土地产权使用证的过户?
记者在湛江中院采访时,追问承办巨通公司破产案件的法官这种做法的合法性。该法官称,企业破产后,所有的诉讼和执行都要暂停,重新审查,加上巨通企业数百名职工表现过激,经请示广东省高院,才会发函要求暂停过户。
这一说法与最高法院的相关精神是明显相抵触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理解《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法司法解释》第68条的请示的答复中明确提出:正在进行的执行程序不仅作出了生效的执行裁定,而且就被执行财产的处理履行了必要的评估拍卖程序,相关人已支付了对价,此时虽未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且非该相关人的过错,应视为执行财产已向申请人交付,该执行已完毕,该财产不应列入破产财产。因此,张志良2001年就已拍得的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不应被列入破产财产。
●从1993年向法院起诉开始,湛江市政协委员、港商张志良历经18年维权路,上访信一度递到最高法院。
●从目前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看,张志良通过拍卖获得位于湛江市海滨六路10号1-5栋房产,却一直未能过户,主要是卡在湛江中院发出的公函:要求“暂缓办理”。
●张志良在给湛江市人大的投诉中称,是湛江中院某些法官为开发商谋取个人利益所导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