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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称司法公信力不高致法官存职业安全隐患

2011年04月28日 14:38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近年来,全国发生了多起针对法官的暴力事件,法官的职业安全问题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宁波中院的统计显示,2009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发生针对法院干警的威胁、滋扰694人次,其中采取实际行动的90人次,18人次有过激行为。法官的职业安全问题已经成为一个必须正视并着力加以解决的问题。

  笔者以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原因:

  法院安全保障措施不到位。很多法院内部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是落实不到位,当事人和律师等无须安检,可以随意进出办公区。部分法官直接在办公室中进行调解、会见当事人等,增加了心存怨恨的当事人接触和伤害法官的机会。此外,目前大多数法院都存在法警编制紧张的情况,普遍的情况是,只有在刑事案件的审判中才有法警在场,而普通的民商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基本没有法警维持秩序,客观上纵容了一些当事人哄闹法庭、攻击法官。不少法院没有安检仪器和监视设备,既不能及时发现当事人身上携带的违禁物品,也不能在法官遭遇袭击时及时发现并加以制止。

  法官权利保障制度欠缺。相比于人民警察法将“公然侮辱正在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等5种“拒绝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规定可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并规定了警察合法采取暴力、强制措施的具体情形,而法官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同时,刑法没有专设条文对侵害法官的行为予以处罚,刑法第三百零九条的规定只针对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且必须达到情节严重,对于法庭外法官个人的侵害没有特别的保护和制裁规定,只能以故意伤害或故意杀人来处罚。伤害法官的违法成本远低于袭警。

  司法公信力不高。一方面是由于法院和法官缺少独立性,司法活动常常受到来自外界的干扰和压力,司法“说了不算”,法律的权威也因此受到侵蚀,当法院的判决不利于一方时,便很容易遭到当事人的质疑乃至打击报复;另一方面,极少数法官不能正确对待手中权力,腐化堕落,枉法裁判,严重损害了法官队伍的整体形象,挫伤了群众对司法的信心,导致社会对于司法整体信任度的降低,部分过激的当事人将一切不利于己的判决都归咎于司法腐败,对法官进行威胁、恐吓和人身攻击。

  宁波中院近年来针对这一现状,结合该院实际,对安保接待制度进行了大刀阔斧地改革,建立了分区隔离、凡进必检、来访迎送等一系列安保制度。该院根据法院工作的特点,设置了不同的工作区域。在各区域入口,均设立安检通道,对进出人员实行凡进必检,防止危险物品、违禁物品带入法院,确保了法院正常的审判工作秩序和当事人、法官的人身安全。该院建立了严格的来访登记和迎送制度。对于前来法院办事的群众,由法院相关工作人员陪同进入并送出法院,避免无关人员在法院逗留产生安全隐患,为法院工作创造了安全有序的环境。在加强安保工作的同时,该院又很好的兼顾了人民群众对司法便利的需求,把便民、利民作为制度设置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从制度的各个环节和工作的各个细节体现了司法为民的原则,取得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认同和支持。虽然法官职业安全问题的解决是一个系统工程,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但从法院的角度来看,宁波中院加强安保工作的举措无疑是其目前能做的立竿见影的“治标之策”。

  当然,除了在加强安保工作的同时,解决法官的职业安全还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如要进一步完善法官权利保障相关法律。在法官法中,明确法官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对于干扰审判或因对案件审理不满打击报复法官的行为,以及明显有此类倾向的,法院有权采取强制措施加以制止和处罚。出台刑法修正案,增设藐视法庭罪,对于暴力、威胁、侮辱、诽谤、哄闹法庭等行为,情节严重的,给予刑事处罚,并且在时间上,不限于法庭审理,包括庭前准备阶段和案件审结之后,空间上不限于法庭,包括法官依法执行任务的地点和场所,以及整个法院及其周边区域。要建立健全法官履职保障机制。从法律上规定法官司法行为的豁免权,确保法官审判案件的独立性。对于信访行为进行必要的制度约束,逐步探索防止当事人滥用信访制度妨碍司法独立的有效途径。此外,法官自身也要不断提高素质,不能仅仅满足于业务素质的提高,更应不断加强自身修养,要耐得住寂寞,守得住清贫,经得住诱惑。要牢固树立“公正、廉洁、为民”的司法核心价值观,切实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在人民群众心目中树立一个道德高尚、立场中立、业务过硬的法官形象,他所作出的判决也才能在当事人和社会公众中具有权威性。

  全社会都应当高度重视法官职业安全问题,保护法官,保护社会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守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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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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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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