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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法院称9成劳动者在劳动争议案中胜诉

2011年04月29日 10:50 来源:重庆晚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重庆)市五中院一年审了908件劳动争议案

  九成官司劳动者胜诉

  “五一劳动节”临近,昨日(28日),(重庆)市五中院发布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据不完全统计,从2010年5月1日到今年4月30日,该院审结劳动争议案件908件,劳动者胜诉率近95%。

  典型案例1

  合同期满没续签

  每月工资双倍付

  案情梗概:2004年6月,陈某应聘到峰业公司工作。2008年2月2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峰业公司继续留用陈某,但未续签劳动合同。2008年10月31日,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去年8月,陈某把官司打到了渝中区法院,请求峰业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期间的双倍工资。渝中区法院、市五中院两级法院审理后,最终判决峰业公司支付陈某7个月双倍工资差额22973元。

  法官点评:劳动合同到期未续签,用人单位继续留用劳动者的,仍应适用《劳动合同法》———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典型案例2

  违法约定试用期

  单位支付赔偿金

  案情梗概:冯某与千行科技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了劳动合同期限,并约定了试用期,试用期工资600元。合同履行期间,千行公司仅发放工资2000元。2010年6月,冯某提起仲裁。仲裁后,千行科技公司不服,提起诉讼,将官司打到了九龙坡区法院、市五中院。

  法院终审认为,千行公司无故拖欠工资、违法约定试用期,最终判决该公司支付冯某工资15400元及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15000元。

  法官点评: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违法约定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典型案例3

  失业保险未缴纳

  造成损失应赔偿

  案情梗概:李某是城镇居民,2007年7月至2009年9月在华光药厂从事包装工作。华光药厂没有给李某缴纳失业保险。解除劳动关系后,李某一直失业,她所在社区居委会出具了相关证明。

  2010年4月,李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诉,请求裁决华光药厂支付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3888元(540元/月×6月×120%)。经过仲裁及到江津区法院、市五中院打官司,法院终审判决支持了李某的该项请求。

  法官点评: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失业保险是法定义务,未缴纳失业保险,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及《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赔偿。(唐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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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学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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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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