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天的青岛海风呼啸,行路都有些困难,在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合江路一家文化用品公司的临街店铺旁,一个黝黑深邃的煤洞突兀地映入人们眼帘,与周边景象颇不协调。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围绕着这个临街的卸煤洞,这家文化用品公司和卸煤口使用方供热公司长期纠缠不清,周边居民和供热户也深受其扰。对于这一卸煤口为何设在临街的位置这一问题,有关部门却至今没有给出明确的答复。而这一临街卸煤口引出的纠纷,折射出当前供热设施与城市环保之间的冲突。
卸煤口引发多重矛盾
《法制日报》记者在这家文化用品公司采访时,公司的一名员工将记者带到了公司地下二层的仓库。
“你看,墙都裂了,墙外面就是煤洞。”顺着这名员工手指的方向,记者看见,墙体确实有多条裂纹,而且室内粉尘很厚。
“卸煤的时候,那声音大得……就好像你在家里坐着,煤直接从你的头顶往下倒一样。”这名员工说。
记者发现,在卸煤口和文化公司店铺的大门之间修筑了一条低矮的砖墙。据文化用品公司的员工介绍,原来在没有砌墙的时候,卸煤的翻斗大车曾经直接将这家公司的玻璃隔断墙撞倒。
文化用品公司的员工告诉记者,2009年冬天,由于受供热公司长期卸煤的困扰,文化用品公司的上百名员工用车将卸煤洞堵住。但因无法卸煤,当地供暖用户对此也极为不满。
《法制日报》记者在合江路上随机采访时,当地一名居民对记者说:“在这个位置建供热站是不合适的,这里的锅炉原先设计的是4吨,现在换成了10吨左右的大锅炉,对楼上百余户居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很大隐患。现在青岛市的供热锅炉通常都设置在离居民区较远的地方。”
与此同时,记者也听到了不一样的看法,住在附近的一名供暖用户告诉记者,文化用品公司如果把洞堵上,将导致附近无法供热,使居民受冻,那是不合适的,个人利益应该服从广大居民的利益。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在文化用品公司的员工用车堵住卸煤口后,当地有关部门开始出面协调此事。
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在对此事出具的文件中称:热力公司应合理选择进煤时间,与文化用品有限公司和谐相处,促进经营环境的改善。本年度采暖期过后,建议热力公司尽快在洞口处设置室外围挡,以减少对文化用品公司及周边环境的影响。关于文化用品公司两层楼房内外墙严重破坏的问题,请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对房屋进行安全鉴定,如存在安全隐患,应采取整改措施,确保安全。
青岛市市北区信访局出具的书面建议则称,延安路街道办事处依据法律法规向文化用品公司说明情况,如该公司有堵塞卸煤通道的做法,公安机关应予以打击。
临街卸煤口规划存疑
由于卸煤口问题没有得到明确解决,这家文化用品公司将供热公司告上法庭。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这个“煤洞”有无合法的规划许可,究竟是在楼房建造时就有了规划,还是后来“凿挖”的。
对此,供热公司称,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已下发文件,明确指出,青岛市规划局已于1993年12月31日对该工程核发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市北区委督察室也对此下发文件,确认其卸煤通道符合原建筑规划设计要求、合法。
青岛市规划部门证实了供热公司的说法,一审法院判定文化用品公司败诉。
而文化用品公司的负责人则称,至今没见过能够证明这个“煤洞”合法存在的《建筑规划许可证》,选择继续上诉。
这一引起争议的卸煤口的《建筑规划许可证》何在?为进一步弄清其中的问题,《法制日报》记者随后来到青岛市城市建设档案馆,调出了该建筑的设计图纸,按照图纸的设计,并没有发现建筑的临街面此处有卸煤口。而在另一张图纸上,记者看到,卸煤口设计在该建筑的楼后,而非这家公司的大门旁。
既然设计图纸上卸煤口的位置与实际不符,为何会有《建筑规划许可证》?
市北区信访局的一名负责人告诉记者,设计图纸并不能作为依据,而应该以竣工图为主。随后,这名负责人拿出两张竣工图,上面确系有“卸煤口”的字样,但是图纸上所注明的日期模糊不清,无法查明。
记者发现,标注的“卸煤口”字体与图纸上的其他标注字体不一样,这名负责人说:“这是我加上去的。”
“我们只是信访部门,主要工作是协调矛盾,关于这个洞的规划许可证,应该去问规划部门。”这名负责人说。
记者又来到青岛市规划局市北分局,该局一名负责人说:“采访的事,统一由市局接待。”
而在青岛市规划局,工作人员回答:“这个工程都这么多年了,规划许可证很难找出来。”
供热环保矛盾难解决
一方称煤洞是规划好的;一方却认为没有看到《建筑规划许可证》。而规划部门又“很难找出”许可证。至此,这一卸煤口当真成了“黑洞”,纠纷依然没有得到解决,而当地居民对此也倍感困惑。
“这个供热站早该搬走了。一到冬天,马路就都被煤灰和煤渣占满了,到了下雪天,更是麻烦。还有烟筒,一刮风,煤灰飞得很远,都不敢开窗。”当地一名居民对《法制日报》记者说。
也有居民认为:“反正我如果交足了供热费,供不上热,我就会讨个说法。”
《法制日报》记者进一步了解到,近年来,因供热引起的纠纷不断。
一方面市居民生活必需的供暖,另一方面是因供热设施造成的噪音、粉尘污染,之间矛盾如何解决?
据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一章第五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中国海洋大学法政学院一位专家表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小区建成后、投入使用前应实行“三同时”验收,即要求住宅小区配套建设的防治污染设施和小区主体建设应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运行。但这里的污染防治设施更多的是指小区自身的污染治理设施,如中水回用等设施。而且,由于相关配套法规不完善,小区验收时的环保要求并不强硬。因此对住宅小区的验收在主要针对房屋质量基础之上,还应加入更多硬性的环境标准要求。本报记者杜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