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决定面向社会统一选任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现公告如下。”
3月23日,在成都市某高校任教的龙新民从当地媒体上看到了这条消息。凭着一种责任感,3月28日,龙新民来到了四川省检察院领取了自荐表。
根据此公告,四川省检察院将在全省范围内选任1036名人民监督员,由此成为第一个启动面向社会公开、统一选任全省三级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省级检察院。
“广安模式”
谈及人民监督员制度在四川省的逐步深入开展,必然要提及“广安模式”。
时间追溯到2003年,当年10月,最高检正式下发《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侦查案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试行)》,包括四川在内1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检察机关开展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
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试行,被外界认为是最高检主动向社会打开了一个窗口。
根据当时的制度设计,人民监督员由本级检察院选任。实践证明,这一模式有效推进了人民监督员制度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但随着试点的不断深入,这种方式也暴露出一些不可避免的问题,“熟人化”就是其中之一。
“人民监督员起初与办案检察官、检察长并不一定是‘熟人’,但随着监督工作的开展,他们之间难免会变成‘熟人’。”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晚林认为,“熟人化”的最大弊端是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监督的客观公正,这不仅表现为“对检察机关提不同意见时可能会比较软”,也表现为“发表监督意见时难免或多或少地受到某些情感因素的影响”。
朱晚林把这种“人民监督员由本级检察院选任”称为“体制内的模式”。面对社会的疑问,能不能试行一种“体制外的模式”,即人民监督员全部由外部选任?
正是基于这种考虑,2006年,经最高检批准,四川省检察院选择了广安市及所属5个区市县检察院作为体制外选任试点。
“广安模式”的最大特点是设计了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确认全市人民监督员的操作规程,产生方式是对公民具备监督能力和资格的确认,由市人大常委会统一确认全市的人民监督员。人民监督员可以对全市检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3类案件”、“5种情形”进行监督。
至此,人民监督员的“广安模式”正式确立。
“成都模式”
“广安模式”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在朱晚林看来,这一模式中人民监督员身份的独立性得到了保障,而这恰恰是人民监督员独立行使监督权的基础。
但朱晚林并不否认,“广安模式”在学界也存在着一些争论。随后的2007年,针对如何在“体制内”完善人民监督员的选任,四川省检察院开始在成都、绵阳、广元、资阳等地检察机关推行市级院统一选任人民监督员模式。
与同级检察院选任人民监督员对本院职务犯罪案件进行监督的模式不同,成都市检察机在实施人民监督员制度中首先采用了“下管一级”的监督模式:即由上一级检察机关选任人民监督员来监督下一级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
在“成都模式”的基础上,2011年3月16日,四川省人民检察院正式对外公布,在全省范围内选任人民监督员。
按照《关于选任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公告》,建立全省检察机关人员监督库,按市级院辖区分设子库,统称为“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选任时,由省院向社会统一发布选任公告,各市级院设置报名点接受本地组织推荐或公民自荐报名,市级院对辖区报名人员进行考察后提出拟任人选上报省院,经省院统一确认并颁发证书。
监督显效
“强化了查办职务犯罪外部监督。”朱晚林这样总结几年来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取得的成效。截至2010年年底,全省人民监督员共监督案件3655件。其中,人民监督员同意检察机关拟处理意见的3547件,占97%。全省检察机关职务犯罪有罪判决率、起诉率逐年上升,撤案率逐年下降。
“通过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不仅为检察机关正确决策提供了参考,也促使办案部门和人员更加认真负责地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朱晚林说。
人民监督员通过对应当立案而不立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等行为的监督,有效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试点以来,全省检察机关采纳人民监督员对监督案件的不同意见率达45.4%,人民监督员案件监督意见得到了充分尊重。
此外,四川省检察院积极拓展了监督渠道:邀请人民监督员参与信访接待,监督重大、复杂、疑难涉检信访案件;参加刑事法律监督审判专项检查;视察反渎职侵权工作;旁听职务犯罪嫌疑人讯问;参加扣押冻结款物专项检查;参加案件回访考察、观摩案件庭审、参加案件质量评查等。
试点“自贡模式”增强公信力
对话
本报记者赵阳
就如何进一步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问题,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晚林近日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记者:《关于选任四川省检察机关人民监督员的公告》中明确:自贡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试点,不纳入省人民检察院统一选任范围。这是为什么?
朱晚林:目前,全国绝大多数地方的人民监督员制度采用检察机关管理模式。只有使选任、管理、培训人民监督员工作尽量独立于检察机关外,才能从根本上规范和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
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的规定》中明确,各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选择一个或者两个地市开展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选任、管理人民监督员试点工作。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最高检正在探索另外一种模式。正是基于这种思路,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在自贡检察院开始了新一轮的试点工作。
记者:外界对于人民监督员的争论,主要围绕公信力问题展开,自贡的试点能否解决这一问题?
朱晚林:其实,此次在自贡试点的主导思想就是提高人民监督员的公信力。
根据设计方案,自贡市成立人民监督员选任委员会进行人民监督员选任。选任委员会由当地党委政法委、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工会、共青团、妇联等部门和组织有关内设机构的人员组成,负责人民监督员选任、增补及职务解除等事项,选任委员会办公室设在自贡市检察院,承担具体工作事宜。
记者:在您看来,“自贡模式”是不是人民监督员制度的发展方向?
朱晚林:从某一方面说,应该是这样的。当然,我们还要在实践中不断总结。
记者:也有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人民监督员制度进行立法,您怎么看?
朱晚林:我们也希望能尽快立法,这样既能从制度上保障人民监督员依法行使自己的权利,同时也有利于促进该项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本报记者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