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5月3日电 山西省保德县住建局原副局长李志强,日前由保德县人民法院判决犯七项罪,共贪污573.3万元人民币,而且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获利1546.4万元,被叛有期徒刑19年。
据统计,2006年至2010年期间,李志强利用职务之便,先后通过买卖土地与房屋抵押获得719.73万元及开发自己名下的两宗房地产项目。李志强做事独断专行,有时他一人身背8个公章,以建设局名义违规办事,滥用职权给国家造成经济损失130余万元。
3月24日,保德县住房建设保障局原副局长李志强在该县法院受审。保德县检察院派出6名公诉人出庭支持公诉,指控李志强涉嫌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骗取贷款罪、偷越国(边)境罪,其中涉嫌受贿400余万元、贪污37万余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300余万元。
经保德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李志强擅自将保德县政府划给该县城镇管理监察大队办公用地的部分土地卖给本队7名职工,并将37.55万元全部侵吞,构成贪污罪;2006年以后,李志强利用职务之便,以低于市场价值购买三宗土地,并以其实际控制的房地产公司在所购买的土地上建成住宅小区,对外销售,获取高额利润。作为交换,李志强违反规定为出售土地的两个城中村建设项目办理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李以交易形式受贿435.55万元;2007年,李志强在未办理土地转让手续的情况下,非法买卖土地4宗,获利100.2万元,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此外,李志强还被法院认定犯有滥用职权、巨额财产来源不明、骗取贷款、偷越国(边)境等罪。
保德县人民法院4月29日一审上述七项罪全部认定成立,判决有期徒刑19年,并处罚金80万元,没收财产30万元。一审判决后,李志强提出了上诉。
此外,经忻州市纪检部门调查,1995年10月开始担任保德县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副局长的李志强,除经法院审理的涉案金额外,还违反规定从事经营性营利活动,获利1546.4万元。(完)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