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开始,武汉刮起一场针对市直行政单位的公务员津补贴清理风暴。自2007年至2009年间超规定多发的津补贴被要求退还,据保守估算,总额将至数千万元。
被要求清退的津贴中,有些被公务员认为应当享受。典型的如路面执勤交警因每天呼吸大量尾气而得到的“污染费”。
“这类带有劳动保护或健康保障性质的津补贴应当予以保留。”中央党校教授、博士生导师刘春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特别指出。公务员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务员工资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公务员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岗位津贴等津贴。
路面值勤交警的“污染费”就其性质而言,就属于岗位津贴。“法律已经考虑到公务员的不同工作环境,及由此带来的劳动消耗和自身损害的差别,所以特别设立岗位津贴,以补偿那些因特殊劳动条件而多支出体力或脑力,或在恢复劳动力上需要更多成本的工作者。”
那么,为何这一原本合法的津补贴也会在清退之列呢?“各地在公务员津补贴发放的实际操作上并未统一要求,随意空间较大,致使相关规范并未落实到位。而不规范的结果导致:一方面,不该发放的津补贴被某些单位‘巧立名目’纳入津补贴范围内;另一方面,原本合理的项目因原来立项的不规范,在现有津补贴规范体系中没有表现出来,所以随着这次清退被一概取消。但这并非国家进行清理津补贴规范的初衷。”
刘春认为,应当进一步加强公务员津补贴的规范性、标准化、透明度,地方政府可以制定并对外公布津补贴项目的具体内容或标准,尤其应注意将带有劳动保护或健康保障性质的津补贴纳入规范体系内,并严格照此执行。
本报记者张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