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起开始实施《刑法修正案(八)》,首次对法院颁布禁止令作出规定。 昨天,记者从开封县法院获悉,该院在公开宣判被告人马利蒙交通肇事一案中,对当事人马利蒙发出“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驾驶机动车。《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这是我省法院发出的首张“禁止令”。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被禁驾驶机动车
被“禁止”的马利蒙刚满18周岁。去年他驾车肇事致人死亡时,还未年满18周岁。
去年12月28日,他无证驾驶两轮摩托车与王某相撞,王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事发后,马利蒙驾车逃逸。经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马利蒙负全责。
法院审理认为,马利蒙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在发生事故后,他逃逸,应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由于马利蒙犯罪时未成年,依法应当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其认罪态度较好,又能积极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谅解,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
法院判决马利蒙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同时发出“禁止令”:禁止马利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驾驶机动车辆的活动。
禁止令
“禁止令”是由法院签发的一种令状,具有临时性、强制性和选择性的特点。它彰显了法律对适用缓刑的被告人,特别是未成年人宽严相济的处罚原则,更有利于帮助适用缓刑的被告人改过自新,防止其再次犯罪。(大河报 □记者周斌实习生习宜豪通讯员朱登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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