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一致认为刑事司法或者刑事化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唯一方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总体思路,并不能只从司法程序的改革入手,在社会治理尚不健全或渐趋松弛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难以落到实处
学术研究
4月20日至21日,上海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刑事检察工作创建25周年之际,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和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共同主办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研讨会”在上海举行。来自中央政法机关、高等院校与科研机构、地方法律实务部门的代表约一百五十人参加了会议。与会代表就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中面临的诸多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既在一些基本问题上达成了共识,同时也在一些敏感问题上存在较大争议。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实证研究
本次研讨会以宋英辉教授主持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实证研究项目为背景展开。近年来,各地陆续开展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的创新机制,包括流动人口中涉嫌犯罪未成年人的取保候审、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批捕程序中的律师参与、合适成年人参与未成年人刑事诉讼程序、未成年犯罪人的矫正和未成年人前科消灭等。为直观了解这些创新机制的运作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有效评估其实际效果及可推广价值,自2010年4月起,宋英辉教授带领课题组通过实地调查、发放问卷、访谈、个案观察、跟踪回访、查阅案卷等方法,进行了一系列实证研究。
截至2011年4月,课题组共对10个省(市)中的15个城市32个区县进行了实地调查,对三百五十余人进行了访谈,回收有效问卷六百余份,在各地还收集了有关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和其他文本资料。本次会议的绝大多数地方实务部门的代表,就是来自上述已较早开展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创新的地区,因此,会场气氛十分热烈和活跃。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域外比较
比较出真知,比较见优劣。比较是法学研究中常用的一种方法,对域外相关制度进行比较分析可以起到规范样本的效果。
与会代表普遍赞同借鉴域外相关制度来改革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有学者甚至提出,可以直接套用域外国家关于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成功经验为我所用。当然,也有代表告诫说,在比较和借鉴域外制度时,应当持一种谨慎、系统和开放的态度,关注各个国家在制度背景上的差别,以避免盲目的“拿来主义”倾向。
从域外国家的情况来看,各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价值取向和制度设计上均有一定差别,学者们对此展开了热烈讨论。有学者指出,美国未成年人司法在价值取向上经历了一个从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向防卫社会、维护公众利益和保障未成年人权利并重的转变,甚至趋于偏重对社会利益的维护。未成年人案件通常是由独立的少年法院通过一种“准刑事”或“准民事”的程序加以处理,特殊情况下才转交刑事法院审理。英国大体上遵循了一种“监禁—替代”的思路,将监禁刑与教育、改造予以关联,并设置保护观察制度作为监禁之替代来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控制。
尽管各国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方面有所差异,但也有某些共通之处。有代表加以归纳后指出,域外国家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普遍贯彻一种教育、改造和矫正的基本理念,通常都设置有一套独立于成年犯罪人的司法系统和刑事诉讼程序,采取与成年人分开羁押、隐私信息保密、量刑前的社会调查等制度,在实体处置上充分体现非犯罪化、非刑罚化和轻缓化。这些都为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提供了有益经验。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完善
在司法实践中,各地开展了一些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创新机制,尽管在具体做法上有差异,但都取得了较好效果。例如,社会调查机制、律师参与审查批捕机制、合适成年人参与讯问机制、刑事和解机制、分案起诉机制、社区矫正机制、轻微犯罪记录消灭机制等。
绝大多数代表对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持肯定态度。认为这些探索的可贵之处在于,契合了联合国刑事司法准则的有关规定和精神,是对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践行,更加关注未成年人的群体特征和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真正体现了区别对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基本方针。
但是,这些创新机制也暴露出一定问题。有学者指出,尽管这些实践做法更加关注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障,但无法明确在程序法上的独特性究竟表现为什么;过于强调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导致重新犯罪的增加和犯罪形势的恶化;在对未成年犯罪加以保护的同时,如何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中被害人的保护;还有的实践创新面临法律依据不足、缺乏相应的专业知识等问题。
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刑事司法或刑事化并不是解决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唯一方法,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总体思路,并不能只从司法程序的改革入手,在社会治理尚不健全或渐趋松弛的背景下,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改革难以落到实处。因而,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的切入点在于强化整个社会的综合治理能力,并结合未成年人的群体特征,吸收整个社会的力量参与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中来。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法制化成为当务之急。有代表从规范法学的角度审视了区域性规范文件在未成年人刑事司法改革中的作用,从而为实践中的创新做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上的论证。从根本上讲,区别对待和教育、感化、挽救仍然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也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改革指明了方向,这是与会代表的一个共识。
但是,不应偏向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应当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未成年犯罪人权利之间作出协调,同时关注对未成年人案件中被害人的权利保障问题。在完善的具体路径上,则有不同观点。有代表认为,其他国家关于少年司法的制度做法已经非常成熟,因而应当参照域外经验来完善我国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也有学者认为在尚不具备建立普遍性制度的情况下,可以遵循一种从技术到制度的进路,将司法实践中的创新做法予以归纳、总结并加以提炼,然后推而广之,以实现法律制度的改革。在程序设置上,绝大多数代表赞成对未成年人设置独立的司法机构和诉讼程序。□郭云忠王贞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