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鹿城区法院3日以贩卖毒品罪判处一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安排他进入法院指定的帮教基地,并要求他在缓刑考验期禁止接触毒品及涉毒人员。这是自今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当地法院发出的首例缓刑考验期“禁止令”。
今年1月25日,该被告人受毒贩指使,在当地贩卖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查获的毒品重3.32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应予处罚。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归案后能自愿认罪,且有悔罪表现,又是初犯、偶犯,遂对其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
鹿城区法院少年审判庭负责人蒋茜介绍,今年5月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刑法总则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如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取消未成年人前科报告制度、完善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规定等,而对宣告缓刑的被告人可根据案情附加禁止令。被告人如果违反禁止令,将面临的后果是,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张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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