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5日,湖南沅陵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叶金兰(女)引诱8名未婚少女“上班”,尔后吸纳嫖客强行“破处”,以至控制女孩从事卖淫牟利活动一案,作出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2001年至2006年5月12日被告人与吕重刚(已判刑)夫妻在沅陵县凉水井集镇开办“老三大酒店”,2005年底,为了扩大“生意”,叶、吕二人以招清洁工为名,先后招募向某娥、向某霞、吴某丹、吴某娟、舒某芳、张某芳、李某秀、李某等8名未婚女青年或未年满十四周岁幼女到其酒店务工,然后采取欺骗、引诱、胁迫、强迫等手段,先后组织以上8名女孩长期从事卖淫活动,直至2006年5月12日该酒店被公安机关查处。
2006年3月份的一天,离家出走的李某(女,1992年8月出生,外号“甜甜”)被人骗进其酒店,当晚,叶金兰便以给了“介绍费”为由逼迫李某卖淫,并安排了一名嫖客与李某发生了性关系。几天后李某之父到“老三大酒店”找李某,并告知李某只有13岁,被告人夫妇谎称李某不在其酒店。为此不让李某下楼,限其在房间内接客卖淫。直至该酒店被查处,李某才得以解救。
2005年5月9日,吴某丹(女,1990年1月出生,)、吴某娟(女,1987年10月出生)经人“介绍”来做清洁工。期间被告人假意带吴某丹、吴某娟去买衣服、拉头发,让两名女子欠下钱。尔后被告人不发工资还逼迫二人还钱,逼迫二人答应“破处”还钱。同年7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夫妇联系上两名嫖客,吴某丹当晚在长沙一酒店内被徐姓嫖客强行“破处”,叶金兰收得3000元“破处”费。同时还收取了吴某娟900元的“破处”费。为了让两人成为自已的“摇钱树”,叶金兰扬言要把她们卖淫的事宣扬出去,两人被迫留在“老三大酒店”从事卖淫活动,直至该酒店被查处。
案发后被告人批捕在逃,慑于法律威严,2011年1月1日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叶金兰无视国家法律,为牟利伙同其丈夫吕重刚在其经营的酒店内组织多人进行长期卖淫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卖淫罪。遂依《刑法》,作出上述判决。(邓晗 张玉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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