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妻子开设的房地产经纪服务部打工的郁某,被妻子辞退后,通过仲裁、诉讼途径提出诸多主张。日前,崇明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妻子应支付丈夫1590元工资差额,对于丈夫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则不予支持。
郁某与黄某于1992年结婚。2007年8月,黄某与周某合伙开办服务部,主要从事房屋中介业务,企业性质为个人独资,投资人为黄某。郁某称他是服务部业务员,妻子每月支付工资600元,但未与他签订劳动合同,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去年6月底,黄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要求离婚。法庭上,郁某不同意离婚。同年8月,法院对黄某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也就在当月,郁某因撬了服务部抽屉,被妻子以“此行为影响服务部正常经营”为由辞退。过后几天,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妻子补发工资差额1万多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万余元,支付代通金1000多元及补缴相应城镇保险。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对郁某的请求不予支持。去年10月,郁某以同样主张向法院起诉。
丈夫为妻子打工能否主张劳动者权益?夫妻之间是否也存在劳动关系?这两点成为庭审中最大的争议焦点。
审理中,黄某提供的营收流水账记录反映,黄某发放给丈夫的工资基本上在1500元至2500元之间,有时会更高而有时会更低。黄某据此认为是根据提成结算报酬,不存在劳动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认定劳动关系主要看是否接受用人单位管理、服从用人单位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从现有证据来看,可以确认妻子每月发放给丈夫固定工资1000元,并非只按提成结算报酬;丈夫有事需向妻子请假,可以看出丈夫接受妻子的管理。故原、被告存在劳动关系。
至于原告提出的1万余元工资差额要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妻子发放给丈夫的工资除有一个月低于最低工资达70元外,其余均高于最低工资标准,故妻子应支付70元工资差额及辞退当月工资1520元。关于双倍工资诉请,法院认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丈夫虽可向妻子主张2008年2月至12月间的双倍工资差额,但已超过仲裁时效,故对这项诉请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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