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为家庭矛盾,在家中打砸,并持刀威胁前来劝解的民警、打砸警车、向围观群众投掷危险物品,最后在民警的合力下将其制服。日前,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和妨害公务罪判处被告3年零6个月有期徒刑。
据了解,2010年8月31日18时许,被告人刘森因家庭矛盾与其父刘德勇发生争吵,并在家中进行打砸。阳关派出所民警邹忠泉等出警制止时,被刘森持刀追杀,造成邹忠泉右脚踝外侧扭伤。随后,刘森将液化气罐从4楼砸向1楼围观群众,并持刀冲到楼下,用石头砸警车,用刀砍警车,并将其中一辆警车的挡风玻璃砸坏。随后,刘森撬开警车的油箱,将报纸塞入,准备点火烧车,后被民警制服。
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以被告人刘森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妨害公务罪,总和刑期4年,决定执行3年零6个月。宣判后,刘森不服判决,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起上诉。
贵阳市中级人民法审理后认为,刘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同时妨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犯罪事实清楚,认定证据已在一审判决中加以列举,并经过举证、质证、查证属实,被告刘森持刀对执行公务的公安人员进行威胁,同时以投掷或点燃危险物品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以此泄私愤,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认为一审法院定罪准确,量刑适当,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贵州都市报 记者 李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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