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成都5月10日电(安源 刘迪)记者10日从四川省检察院获悉,为充分保障未成年人诉讼权利,四川省检察院日前制定出台《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构建了一套与成年人刑事案件相区别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办理工作新机制,并将在全省检察机关实施。
目前,四川省已有成都市武侯区、广安市、邻水县等12个区县院成立了有独立编制的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门机构。《指导意见》指出暂无设立专门机构条件的地区,应当分别在侦监、公诉、监所部门设立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专门小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较少的,应当指定专人办理。
据介绍,该专门机构与公诉、侦监平行,履行公诉、侦监职能,负责涉罪未成年人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以及犯罪预防等工作,形成“捕、诉、防一体化”工作模式。“捕诉防一体化”的办案方式与成年人案件“捕诉分立”相对应,这一机制强化了办案的独立性以及教育的针对性和连续性。
《指导意见》还创新规定了合适成年人到场制度。在法定代理人无法或者不宜、不愿到场的,可以经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同意或者按其意愿通知其他关系密切的亲属朋友、社会工作者、教师、律师等合适成年人到场;并对讯问方式进行了具体明确,《指导意见》规定,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根据该未成年人的特点和案件情况,制定详细的讯问提纲,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讯问用语应当准确易懂。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由女性办案人员进行或者有女性办案人员参加。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不得使用戒具,对于确有人身危险性,必须使用戒具的,在现实危险消除后,应当立即停止使用。
此外,根据省检察院对2004年至2010年未成年人形成案件的调查研究,共同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常态。七年间,未成年人犯罪中,属共同犯罪性质的共30921人,占犯罪未成年人的72.02%。针对未成年犯罪的特征,《指导意见》指出, 审查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应当实行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的分案起诉,情况特殊不宜分案起诉的案件,对未成年人应当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力度,要求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案件,要分案提请批准逮捕、分案移送审查起诉,对分案起诉后的案件,应当要求人民法院予以分案审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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