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汽车时代的到来,醉酒驾驶成为比较突出的社会问题,也引起法律上的大量争议。今年2月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了“醉驾入刑”。本月1日起,各地公安机关陆续查获了一批醉驾犯罪嫌疑人。醉驾问题在法律层面看似已无疑问。
但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前日的表态,使得争议再起。张军在全国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正确把握危险驾驶罪构成条件,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他认为,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追究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刑事责任,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因此,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军副院长的表态,虽然不是司法解释,也不能仅仅作为个人意见理解,但势必会对各地法院在审理醉驾案件时的裁量带来影响,当然也会造成社会认识上的困惑,一些门户网站的跟帖讨论,已达数万条。人们难以明白:法律条文如果不从文意理解,岂不是可以任意解读?醉驾入刑依然要视情节而论,刑法修正案中相关规定的必要性何在?
法律本身以文本呈现,公众对法律的尊重来自法律的权威,而权威的树立源于文本内容明确清晰,不可任意变更。就法律文本而言,确实存在理解问题,诸如文意解释、法意解释、目的解释等解释方法的存在都是为了更好地解读文本内涵。但任何解释均不得超出文本范畴。解释只有在法律文本不够明确,不利于司法实践的情形下出现,并且任何解释都应审慎作出,避免解释对法律的歪曲和僭越。
《刑法修正案(八)》对于“醉驾入刑”具体是这样表述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应该说,这个表述是清楚明确的,也很容易理解,没有产生歧义和另行解读的空间。按照规定的文意,醉酒驾驶本身就是比较严重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构成犯罪,可以适用于刑法。事实上从各地5月1日的行动来看,也的确是如此理解的。
可以看到,自5月1日对醉酒驾车予以刑事处罚的规定施行以来,全国因醉酒驾车被以“危险驾驶罪”提起起诉的人数不断上升,刑法适用的过于频繁又会引发一系列后续问题,比如按规定被刑事外罚者不得担任公职,而醉驾者人数又过多。这些问题在立法之初未能充分预见,却在实际执行中逐渐显露出来。最高法院的相关意见可能正是基于这一背景而提出。
应当承认,刑法制定要力求总体罪刑的衡平,罪责刑相适应,把握罪与非罪间,此罪与彼罪间的适当尺度。予以某一行为严刑峻法或某一行为的宽容大度都可能在现实中出现问题。醉酒驾车定罪上出现的刑法适用频繁的问题,在之前的讨论中,就有人认为可能存在立法激进,不够审慎的因素。
但法律自身的问题并不能用意见或其他解释等弹性方式掩盖。在法律重新修订之前,不得有超越法律文本的阐释,法律只能在重新修订中完善。即便现有法律呈现出问题,亦是对未来审慎立法的警醒。这是法律的理性,法律因此而具有威严。付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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