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眉山5月12日电 (刘刚 徐杨祎)“根据刑法第133条之一规定,被告人李治国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12日上午,四川眉山市彭山县人民法院对该市首例酒后驾驶案件进行了宣判。
据介绍,被告人李治国于5月3日驾驶一辆车牌号为豫QJ5657的轻型货车从彭山县青龙镇驶进城区,被正在执勤的交警拦下。交警对其进行经酒精测试后显示,被告人李治国体内酒精浓度达到21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按照5月1日正式实施的关于酒驾处罚的新规定,驾驶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6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根据现场测试结果,被告人李治国属于醉酒驾驶,被判处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是眉山市第一个因醉酒驾驶而获刑的驾驶员。相关部门提醒广大驾驶员,坚决杜绝酒后驾车,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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