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搬迁时,弄丢退休职工档案,怎么办?昨天,丰都县法院透露了这样一起档案丢失案,该院在本月9日一审判决原单位补办档案。据悉,档案丢失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并作出判决的,在全市尚属首例。
王大爷现为丰都县公路局退休职工。他陈述,自己出生于1940年,1959年到丰都养路队参加工作,1999年退休。2008年,因为年龄问题,他找到公路局,要求改年龄。
承办法官介绍,该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个人退休呈报表》和原四川省丰都县劳动局相关通知上称,王大爷“生于1944年10月”。
“那我不是15岁就参加工作了?”为此,王大爷要求将档案上的出生时间改为1940年,可找到公路局时,公路局却称档案搞丢了。为此,王大爷起诉,一是要求补办档案,二是索赔20万元。
法院调查发现,1988年当地派出所要求办理身份证时,王大爷的出生时间由1943年3月8日,改为1940年10月25日,同年12月王大爷签字确认并沿用至今。
丰都县公路局辩称,单位从旧县城搬到新县城时,不慎丢失了王大爷的档案。他们发现后,已经给他补办了部分档案。档案丢失,并没有给王大爷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巨额索赔,他们认为没有法律依据。
由于王大爷的个人档案由丰都县公路局建立并管理,该局也有保管好个人档案的义务,法院遂判决丰都县公路局在判决生效后90日内补办。对于王大爷要求的赔偿,法院不予支持。(罗彬 张亦囝 谭艳)
行政诉讼?
民事案件?
丰都县法院有关负责人称,以往的档案丢失,法院一般作为行政诉讼来对待。最高法院在2006年下了一个批复,称档案丢失后起诉到法院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所以,该院据此率先将此案作为民事案件来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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