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副院长“醉驾不一定都认定为刑罪”的说法,引发网民担忧
“口子”留给谁
醉驾入刑刚刚执行了十几天,各地纷纷抓获醉驾司机,北京、湖南、四川等地已经将首犯者判刑处理。这几天,又曝出高晓松醉驾被查获的消息,当众多司机畏惧于“风紧”而决定放弃酒后驾车习惯的时候,最高法院副院长突然在座谈会上发表了“不应将醉驾一律认定为刑事犯罪”的谈话。
由于发表言论者的身份特殊,这个表态立即占据各大新闻媒体的显著位置,并且很快成为各大论坛热帖,数万网民打起了口水战,有人担心这是为名人逃避处罚放风,有人借此机会急忙支持降低对酒驾的惩戒,也有人认为最高法院的说法不无道理,更有人直接批评该副院长如此表态很不恰当……
会不会开口子?
“按此说法,势必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
根据媒体报道,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提出,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事责任,应当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要与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相衔接。
李明(9年驾龄,孩子上5年级,基本上是自己独立走路上学,每天都为孩子出行担心):
我觉得该说法有点不靠谱了,他说不能从文意上去理解法律,可是不按正式的法律文本来理解法律,那应该按什么来理解法律,按照他或者其他法官的个人意志来理解吗?
张金澎(北京市律师协会交通管理与运输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看到这个新闻的时候,说实话,我觉得比较惊讶,最高法院副院长怎么会说这种话呢?
从5月以来,各个部门对于醉驾都是按照现有法律规定执行的。如今出现的这个说法,必然会影响到基层法官对“醉驾入刑”这个事情的认识,会影响到审理、审判工作,他的级别在那儿呢!这种不同说法,也会让基层的交警、公安民警、法官产生认识上的混乱。如果按照他的说法,那么之前已经查获、已经判刑的那些醉驾司机是公安机关拘留错了,还是法院判错了?更不要说,按照他的说法,势必留下权力寻租的空间,这也是大家最担心的问题。
入刑还需要细化?
最高法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
根据媒体报道,在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看来,虽然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但根据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要注意与行政处罚的衔接,防止本可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处罚的行为,直接诉至法院追究刑事责任。
张金澎:
法律已经明确了加大打击醉驾的力度,但是确实没有细则,可能在立法的时候没有考虑到这个问题,那么最高法院确实应该拿出一个更有可操作性、能指导实践工作的司法解释来,尤其是在张副院长发表了自己的看法之后,这个详细的司法解释必须尽快出台,因为目前的表态足以影响具体的司法实践。如果罪与非罪的界限不赶紧明确下来,将非常不利于法院的审理工作。
李明:
法律规定的是“醉驾入刑”,根本没有任何修饰词,那么就是说一旦醉驾就必须判刑,这本来没有任何歧义啊,从司法界到我们司机再到大众,都是这么理解和认为的,可是如今却被说出歧义来了。既然有了这个歧义,那就赶紧出规定吧,别让我们糊涂下去了。
我觉得醉驾就应该严查、严判,醉驾有可能给无辜的另外一个人、一个家庭乃至几个家庭带来灭顶之灾。你看最近的几个醉驾司机,都是明知故犯,这是必须惩戒的,而且拘役几个月并不是特别重的惩罚,怎么就不能接受?
@20℃的心:
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既然刑法已经确定醉驾要追究刑事责任,为什么还要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情节恶劣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不管情节严重与否,只要醉驾,就要负刑事责任,就像杀人,不管杀一个还是杀十个,都是一样的。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的原则,危害社会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条根本不适用在这里,所有醉驾,只要还没撞车,都可以认为是危害不大,难道都不是犯罪?那刑法修正案(八),还有必要存在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