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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醉驾致人死亡案引深思 “入刑”后为何仍多发

2011年05月14日 14:2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日前,全国首例醉驾致人死亡案肇事司机,被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依法批准逮捕。

  23岁的肇事司机周壮成是湖南省望城县人。2011年5月1日晚8时许,周壮成请几个朋友在株洲市天元区吃饭,8个人喝了1公斤白酒。5月2日凌晨,他与朋友吃夜宵,自己又喝了两瓶啤酒,然后开车载着一个朋友准备从株洲回长沙。

  5月2日凌晨3时20分许,周壮成超速驾驶湘AA7972号轿车沿株洲市区红旗北路由南向北行驶至翠竹路路段时,遇受害人周正骑自行车在其前方同向同车道行驶,周壮成的轿车正面撞击自行车尾部,周正当场从自行车上被撞飞,人被重重地抛在周壮成驾驶的汽车挡风玻璃上,造成周正当场死亡、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随后,坐在车里的周壮成的朋友急忙拨打了120及110电话。医务人员赶到现场后,受害人周正已当场死亡。

  5月2日,株洲市交警部门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测检验后,认定周壮成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受害人周正不负事故责任,周壮成同日被刑事拘留。5月3日,经公安部门委托,由株洲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对周壮成现场抽取的血液样本进行鉴定,每100ml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105mg,认定属于醉酒驾驶。

  由此,周壮成成为今年5月1日“醉驾入刑”实施以来,全国首例醉驾致人死亡的肇事司机。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我国今年5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相关办案人员解释说,该法条对应的刑法罪名为“危险驾驶罪”。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危险驾驶罪是行为犯,醉酒驾车无论情节严重与否均可构成本罪,所以醉酒驾驶不以情节论,只要具有这种行为就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目的在于减少、杜绝这种危险驾驶行为。此前,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中规定有“交通肇事罪”,该罪必须是肇事人造成严重过失的后果才给予刑事处罚。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改变了“肇事后再处罚”的刑罚调整方式,只要有危险驾驶行为,不管是否造成后果,都将予以处罚。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从该款规定可以看出,如果由于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交通事故等后果,涉嫌构成其他罪的,可依法以处罚较重的罪名定罪处罚。如果仅从醉驾行为来看,仅有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可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其处刑较轻;如果既有醉驾行为,又有醉驾肇事的既成事实和严重后果,则一行为牵连两个以上的刑法罪名,法律上则适用重罪吸收轻罪的处刑原则,应以交通肇事罪或其他罪名定罪量刑,处刑相对较重。

  案意

  我国对酒后驾车人员的防控、打击力度一次次升级,在社会的呼唤声中,最终上升为法律。刑法是最严厉的社会调整手段,“醉驾入刑”大大增加了对醉驾者的威慑力度。然而,从全国各地频频爆出的“首例醉驾案”可以看出,醉驾行为依旧存在并且不在少数。

  法律固然能惩罚醉驾者的错误行为,但也仅仅只是个事后调整手段,重要的是告诫人们,应该爱惜自己和别人的生命财产,遵守交通规则,做文明驾驶人,远离酒驾。(记者阮占江赵文明 通讯员刘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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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刘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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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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