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5月1日“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的醉驾者陆续被提起公诉并被宣判。在大量醉驾案件进入司法程序的同时,醉驾者不约而同地表现出忏悔情绪,表示不上诉。有交警部门和法律界人士认为,醉驾取证鉴定标准尚需明确。
编者按
“醉驾入刑”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出现“醉驾入刑”第一人,在这些案件整个侦查与宣判过程中,有哪些共同特点?在“醉驾入刑”的执行与判定方面,又有哪些难点?本报记者就近期全国“醉驾入刑”案件进行梳理,为你揭示“醉驾入刑”的不同之处。
快诉、快判一时成“醉驾入刑”特点
自5月1日凌晨开始,国内许多地市的酒驾查处行动一直在持续,但意义与几小时前已经大有不同。
河南舞钢醉驾者侯某被外界称为全国“醉驾入刑”第一人。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同一天,北京市因醉驾受到刑事处罚的第一人李俊杰,在看守所里签收了公安行政处罚书———他因醉驾行为被依法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
5月8日上午,浙江对“醉驾入刑”第一人胡飞作出一审判决,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胡飞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5月9日,四川五起醉驾在自贡开庭审理,五名醉驾司机分别被判处二到四个月的拘役,并处罚金。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国内媒体报道的“醉驾入刑”案件约有20起左右。从宣判的案例不难看出,司法机关对酒后驾驶违法犯罪行为形成了快侦、快审、快诉、快判的机制。
以河南舞钢侯某醉驾案为例,从查处到宣判前后用时仅4天。重庆醉驾者廖某在5月1日被查获后,4日公安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5日,公诉部门仅用一天时间就审查完毕,迅速将该案向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忏悔成醉驾者统一脸谱
北京醉驾者郭某在面对检察机关的公诉时当庭认罪。在宣判后,郭某表示不上诉。和郭某一样,在媒体报道的关于“醉驾入刑”案件宣判结果中,所有醉驾者都表示不上诉,认罪态度较好。
对于这种情况,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认为,最主要的原因是,判断醉驾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取得较为直接。当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时,就成了醉酒驾驶。
在醉驾者被查处之后,经过媒体报道的醉驾案例主角都表现出了忏悔情绪。“希望法庭对我轻判,我再也不喝酒了。”庭审时,北京醉驾者郭某表示。重庆醉驾者廖某在法院表示:“后悔惨了!以后,我是1000%不会再酒后开车了。”山东“醉驾入刑”第一人张某表示:“不管喝多少酒,一定不能开车。”
对于醉驾者的忏悔,济南交警部门有关人士表示,多起惨痛的案例和严厉的处罚,将会对那些醉酒后尚存侥幸心理的驾驶员起到震慑作用,让更多的人都明白,酒驾、醉驾是个高压线,喝酒不开车应成为驾驶员的行为底线。
“不排除醉驾者中有一些‘瘾君子’。”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德清认为,对于醉驾者本身,他们的承诺可能是反省,但究竟能否完全杜绝其侥幸心理,还需要静观后效。
取证鉴定成执法难点
然而,在一片叫好声中,民众开始审视“醉驾入刑”后在执法过程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张军指出,对醉酒驾驶者追究刑责应慎重,应与行政处罚注意衔接,也就是说,“醉驾”未必都“入刑”。
对此,社会各界反应不一。山东舜元律师事务所律师邓德清表示,对于醉驾行为的证据固定,其实并不复杂,最直接的证据就是验血标准,超标即可认定醉驾。
对于“醉驾入刑”的标准有无二次审定的必要,一位工作在一线的交警谈了自己的看法。虽然现在醉驾的性质已经改变,并因此带来了较大的工作量,但他们在执法过程中要严格遵守法条,不敢打折扣。“现在对于醉驾者究竟如何处理,我们也很慎重。”
但在具体执法过程中,一个难点是如何快速有效地固定证据。“呼吸测试仪是初步的判断结果,要精确地判断是否是醉酒驾驶,还需要看验血数据。但是,并不是所有的查纠关口都有验血车跟随。”这名交警表示。
邓德清认为,随着刑法对醉驾者处罚的严厉,与公安机关查酒驾相匹配的专业技术手段和物质条件也应该及时跟上。
同样持“慎重态度”的还有受理山东“醉驾入刑”第一案的梁山县人民法院。9日,42岁男子张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在相关解释出台之前,我们的态度必须要慎重。至于在醉驾之后划分情节的‘显著’和‘轻微’,现在也不好发表观点,有很多细节还不明确。”梁山县法院有关人士表示。
本报记者 董钊 实习生 石鑫
新闻背景
立法时争议很大
高铭暄(我国著名刑法专家、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在参与刑法修正案(八)的前期讨论中,是否将醉酒驾驶列为刑事犯罪有很多争议。
反对者认为打击面过大,喝酒的人因为一次醉驾就获刑太过严苛,同时也要考虑不同的人对酒精的耐受力问题,不一定达到酒精测试的醉酒含量就不清醒;而支持者则认为醉酒驾驶有一定的危险性,如不加制止地放任,可能造成更大的混乱和伤害,近几年发生的多起交通事故都是由醉驾引起。
最终,立法者更多地采纳了后者的意见,认为对醉驾入刑有立法的必要。最终确定的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没有规定其他附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