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长春5月16日电 (胡春晓 苏洪涛 张玉卓)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16日介绍,该院近日对抢劫多起、强奸多人、盗窃邻里的社会流窜人员张海军以犯抢劫罪、强奸罪、盗窃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同时对其限制减刑。这是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后,吉林省首例对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决定限制减刑的案件。
据介绍,被告人张海军多次流窜入户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还重伤一名被害人,在实施抢劫犯罪中,还强奸多名被害人,犯罪情节十分恶劣。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海军主观恶性极深,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极大,罪行极其严重,本应依法严惩,鉴于张海军到案后对其罪行供认不讳,其犯罪行为没有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结果,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但根据其犯罪情节、人身危险性和社会危害性等情况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法院相关人员介绍,对累犯及严重危害社会的暴力犯罪分子限制减刑是《刑法修正案(八)》增加设置的一项重要条款,旨在严惩犯罪,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留死刑,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的刑事政策对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但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死缓罪犯的实际执行刑期过短,不利于社会的安全和稳定,而且与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罪犯差别悬殊,也不利于安抚被害人。《刑法修正案(八)》出台限制减刑制度后,从立法角度有效延长被判处死缓犯罪分子的实际执行期限。被判处死缓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二十年。这对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死刑,打击和震慑严重暴力犯罪,维护社会稳定起到良好的效果。
新闻链接:《刑法修正案(八)》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修正案第四条明确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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