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畏是人对待事物的一种态度,“高山仰止,景行行止”是“敬”的觉悟,“如临深渊,如履薄冰”是“畏”的境界。俗话讲“头顶三尺有神明,不畏人知畏己知”,指的是做人做事要懂得敬畏,通俗点说就是要知道“仰望”,明白“惧怕”。作为一名法官更应该品得其中三味。
公平正义是人类永恒的追求,而法官的天职就是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正如温家宝总理所言:公平正义比太阳还要有光辉。但公平正义并不能够像自动售货一样机械地实现,只有当法官怀着一颗敬畏之心,依法审判、秉公断案,像鸟儿爱惜羽毛一样珍惜司法权威和公信,才能真正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法官要“敬”民意,“畏”专权。法官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人民、服务人民。孟子说:“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古代开明帝王亦认为“天地之间,莫贵于民”,中国自古都将对“老百姓”的敬畏放在首位。认识到这一点,法官就要学会敬畏人民,就要带着对人民群众最深厚的感情去践行“司法为民”,始终把手中所握审判权的“人民性”放在首位。一方面要行使好手中的权力,以公正的裁判保障民利、以及时的司法救济维护民权,做到“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另一方面也必须对权力怀有敬畏之心,不能认为自己掌握了“绝对”权力而恣意滥用。始终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来干好事业,在审判实践中认真、仔细、慎重,做到慎始、慎终、慎言、慎行、慎微、慎独,真正把群众当做亲人,当做朋友,把群众的事情当做自己的事情,积极主动地倾听民声、了解民情、化解民怨,把工作做到群众的心坎里。
法官要“敬”法律,“畏”放任。美国当代著名法学家伯尔曼有句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形同虚设。”信仰和敬畏对于手握权力的人至关重要。在实践中,法官应当为作出公平的裁判准备一切必要的条件,以铺平一条正直之路,在老百姓心中树起一架公正的天平。假若法官不能持有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之心,权力将会倾斜和放任。
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一道防线,司法裁判如果违背了法律,影响的不仅仅是当事人的权益,更重要的是群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公平正义的信心,人们将不会相信法律,法律将形同虚设,公平正义更将无从谈起。只有从心底对法律保持最大的信仰和敬畏,认真履行审判的职责,权力才能被约束、权利才会受尊重、利益才能有保障、秩序才会被维护,公正司法才能被实现,司法权威才能被信任。
法官要“敬”使命,“畏”失职。作为一名法官要敬畏自己的职责,时刻铭记自己的使命、人民的期望和信任。在老百姓眼里,法官不是一般的公务员,而是掌握生杀予夺大权的司法人员,法官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对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权威的认同。法官要像珍惜自己的眼睛一样守护自己的使命,保持一颗强烈的责任心,兢兢业业做工作、办事情、做好事、解难事,真正把执法办案作为沉甸甸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牢记人民群众对司法的关切和期待,牢记宪法和法律赋予法官的职责和使命,始终把思想凝聚到倾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上,把精力集中到为群众办实事上,把工夫下到为群众提供便利优质的司法服务上,认认真真地审理和执行好每一起案件。
法官要“敬”公道,“畏”堕落。法官的职业要求其将公道寓于心中,这不是矫揉造作的外在感观,而是老百姓可以看得见摸得着的实实在在的公道。越是想有成就有作为,越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就越是需要注意随时省察自己的内心和行为,做事先做人,做人先修身。古语云:“君子之行,静以修身、俭以养德,非淡泊无以明志,非宁静无以致远。”反思自身的优劣,要时时警戒、事事笃行、处处慎思,克制过分欲望,从而不断取得进步。一个人本领再大、学问再多、法律功底再强、职务再高,也不可能没有缺点,不犯错误。“君子坦荡荡”的胸襟,“大贤秉高鉴,公烛无私光”的境界,是每一名法官都应极力奉行的做人做事准则,要经常运用自我批评这个武器,随时检查自己,不断反省自己,才能诚意明心、无愧于人、无愧于己,才能使得每一起案件都是经得起历史推敲、禁得住良心检验的铁案和精品案。一名法官,只有做得正,才会心中无愧;只有行得端,才会胸怀坦荡;只有判得公,才能让群众信服。
(作者系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院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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