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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未必入刑”言论被指为公务员“开口子”

2011年05月16日 15:06 来源:四川在线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张军的意见仅能代表个人观点,如果在司法解释没出台前,法院按照张军意见进行判决,就是错案。”

  ——成都律师李刚

  观点争锋

  张军:对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李刚:《刑法修正案(八)》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恶劣的前提条件,无法判定“情节轻微”

  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从我省多起醉驾获刑的不同结果,到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的言论,围绕“醉驾”的争议一直没有断过。

  昨日,首位向全国人大上书建议“酒驾、醉驾入刑”的成都律师李刚向张军“开炮”:“张军的意见仅能代表个人观点,如果在司法解释没出台前,法院按照张军意见进行判决,就是错案。”

  反对“醉驾未必入刑”>>>

  醉驾追责 酒精量是惟一判定标准

  “我对张军的观点持反对意见!”李刚说,2009年7月18日,他和同事在全国率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上书”,建议修改《刑法》,增加“饮酒、醉酒驾驶机动车辆罪”。“这个建议也就是呼吁对醉酒驾驶从结果认定犯罪到从危险性认定犯罪改变,只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就应该入刑。”

  他认为,最高法院副院长张军称“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但什么情况属于“情节轻微”不好判定。比如同样是酒驾,其 血 液 酒精 浓 度 分 别为120mg/100ml、100mg/100ml,法院如何鉴定谁的“情节轻微”?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不追究刑责”的口子一开,无疑会给权利寻租留下空间,让不少醉驾司机钻空子逃过刑责。

  “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李刚说,目前《刑法修正案(八)》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要追究刑事责任,却没有明确规定情节严重或恶劣的前提条件,所以目前法院的判决应以酒精量为惟一判定标准。如果醉驾入罪不以此标准,就应该出台正式的司法解释,明确哪些行为属于“情节轻微”,这样老百姓也好理解,办案机关也好裁量。

  李刚说,张军的意见并不能代表最高人民法院意见,希望各级法院严格按《刑法修正案(八)》规定进行裁决。

  相关链接>>>

  驾未必入刑”被疑为公务员“开口子”

  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张军要求各地法院具体追究刑责时应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文意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危害社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这一声音随即被解读为“醉驾未必入刑”。

  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醉驾不存在轻微情形”,张军的个人意见有可能误导各级法院在判决认识上产生混乱,为权力寻租留下空间,质疑是为公务员“开口子”。

  解读不同判决结果>>>

  在刑罚标准内 法院有自由裁决权

  从富顺县人民法院判决的我省首例醉驾获刑案出于“警戒目的”的“从重处罚”,到成都首例醉驾获刑的“认罪态度”酌情从轻判决,不同判决结果也引来争议:从轻处理,能否达到防控醉驾效果?

  李刚认为,无论是全国首例醉驾判处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还是成都市首例醉驾因“认罪态度较好”,酌情从轻判决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不同的判决结果都在《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醉酒驾驶处以1—6个月拘役、罚金等刑罚的标准内。

  李刚说,在判决中,法官会根据被告人的酒精含量、危害程度、家庭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在判决结果上,法院拥有自由裁量权。

  天府早报记者 曹实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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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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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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