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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家法院收到醉驾入刑案指导精神

2011年05月17日 05:2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本报讯 据《南方日报》报道 前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一法官称,最高法已下发关于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的指导意见。

  5月13日,东莞首宗醉驾案开审。该案的主审法官毕玲庭后称,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已经收到最高法对醉驾入刑的最新要求,即醉驾入刑符合《刑法》总则第13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定为犯罪。此事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又讯 (本报记者 邢世伟 朱燕 陈博)昨日,北京市几家区级法院工作人员向本报记者表示,已收到最高法关于醉驾入刑案件指导精神的通知。但是法院也表示,这只是法院系统内部的文件,不便对外发布。

  昨日,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黄彩华告诉本报记者,根据她向当事法官了解,法院只是根据媒体报道关于最高法副院长张军提出醉驾情节轻微不入罪讲话的精神来审理首宗醉驾案。

  相关评论见A03版

  ■ 专家说法

  “醉驾致害后果不应成入罪标准”

  法学专家称法律条文能通就不能把它解释成不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张志铭的研究领域之一为法律解释,他表示,醉驾能不能入罪如果考虑致害结果是否发生的话,若不发生就可能不构成犯罪,则跟立法的原意不吻合,但是致害结果可以构成量刑时的加重情节。

  根据国家标准,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八十毫克驾驶机动车即属于醉酒驾驶,张志铭认为,如果大家对醉驾的标准有疑义,认为标准定低了,这是技术标准本身的问题,并不影响醉驾是否入罪。

  针对醉驾是否一律认为是犯罪的争议解决方式,也有不同看法,有的认为应由最高法院出台司法解释,也有观点认为应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法律解释。

  不过张志铭认为,无论谁做解释最终都要面对如何理解刑法总则中犯罪的定义,具体到醉驾中,情节是不是仅仅指造成了危害结果还是说醉驾本身的情节。他认为,不能把刑法总则中的情节仅仅理解为造成了致害结果,情节也可以理解喝完酒是在人多的地方驾驶还是荒郊僻野驾驶,醉的程度也可以理解成情节,还可以理解成酒量好和酒量不好的人驾驶的情节。

  那么到底应当如何解决争议,张志铭认为立法上没有问题,争议实际上是司法适用时如何准确把握法律含义的问题,问题在于法官对醉驾中的情节理解为致害后果这样一个很窄的限定,导致了看起来醉驾的规定和刑法总则的规定有矛盾。

  从法律解释上讲,张志铭认为,如果法律条文能解释得通,你就不能把它解释成不通。

  本报记者 杨华云

  昨日,20多名专家和律师在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进行研讨,讨论醉驾入罪标准。

  对于一些已经认识到危害,未构成实际损害的醉酒驾驶,如果适用于道路交通安全法,足以让其清醒悔过的,为何不用行政处罚呢?为何不能不诉?为何不能缓刑呢?

  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常务副院长卢建平

  如果醉驾一律入刑,其社会效果不仅是对个人家庭的影响,对其个人来说,首先留下前科,对于人的今后一生的发展将有巨大影响,同时考虑社会效果,如果成千上万的醉驾入刑,增加这么多罪犯,看守所压力增大,我国国际影响又会如何?律师田文昌

  有的人喝2、3两白酒开车很稳,有的人喝一口就醉。每个人对于酒精的反应是不同的。单纯依靠80毫克定罪的标准,值得商榷。律师朱勇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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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巫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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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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