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团伙贩卖近100公斤毒品被一锅端,主犯不服一审死刑判决提出上诉
辩护律师马军:警方存在非法收集证据行为,不能作为死刑案件定案依据
一个贩毒团伙从境外买来近100公斤毒品,准备从西双版纳运往成都贩卖,途中被普洱警方查获。主犯一审被判处死刑后提出上诉,他的辩护律师马军提出:侦查机关在收集证据时,存在非法收集证据行为,而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的规定,非法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排除。5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时,省高院首次尝试采用排除非法证据审案模式,并当庭排除了10份非法证据。
两名办案民警出庭接受控辩双方提问,省高院、省检察院组织全省200多法官、检察官到庭旁听。
庭审结束后,本案的审判长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省高院首次采取排除非法证据审案,目的就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法庭采用排除非法证据开庭审案是首案,省高院将在以后的死刑案件中,逐步推广。”
一名检察官说:“法庭采用排除非法证据审案,这是司法的进步,通过庭审,目的就是为了发现问题,以便检察机关在以后工作中监督侦查机关。”
情妇交代 夏启安是贩毒总指挥
2009年8月底,一个贩毒团伙准备将近100公斤毒品从西双版纳运往成都,普洱市禁毒支队民警得到线索后,设卡堵截。同年10月1日,民警将贩毒团伙成员之一岩依罗养抓获,并从其驾驶的车上查获毒资323万多元。接下来,警方先后抓获了另外5名贩毒人员,在他们的租住处查获毒品近100公斤。
这个贩毒团伙中,一个叫玉罕丽的女子成为关键人物。她说:“这个贩毒计划是我的情人夏启安一手策划的,他(夏启安)在成都坐镇遥控指挥。”
同年10月12日,普洱警方赶赴成都,将夏启安抓获,并从夏启安的一辆轿车上查获现金1000多万元、军用手枪一支、子弹两发。后来,警方一共扣押了夏启安2000多万元现金,还查封了他在成都买的数辆高级轿车和多处房产。
夏启安被警方抓获后,矢口否认自己是这个贩毒团伙中的总指挥。夏启安说:“我到过西双版纳,让我小儿子小陆(未成年人,化名)带100万元现金去西双版纳,是为了在那里投资开砖厂。”
但玉罕丽却向警方全盘供述了夏启安是整个贩毒计划的总指挥,所有的毒资都是由夏启安出的,是他找人从缅甸买来毒品,准备从西双版纳运输到成都贩卖。而且,夏启安还让他的小儿子小陆送100万元毒资到景洪,结果被警方抓获。
一审判决 主犯夏启安被判死刑
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以夏启安、玉罕丽等7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夏启安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玉罕丽等4被告人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判处夏启安的小儿子小陆有期徒刑两年,处罚金30万元。
一审宣判后,夏启安等人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他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认定的罪名不成立,请求省高院宣告他无罪。
今年5月13日,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马军为夏启安作无罪辩护,同时对警方收集的证据提出了诸多疑问。
律师观点 非法证据应排除
马军指出:2009年10月13日,夏启安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夏启安才被送到普洱市看守所,第二天又将夏启安转到宁洱哈尼族彝族自治县看守所,1周后提押出看守所到普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关押8天。
马军说:根据《看守所条例实施办法》第23条的规定,因侦查工作需要,提人犯出看守所辨认罪犯、罪证或者起赃的,才可以被提解,不符合上述两款规定的,看守所应当拒绝提出人犯。公安机关本来应该在看守所审讯夏启安的,但却把夏启安提出看守所,提到公安禁毒支队审讯,公安机关这一行为违反了法定程序。非法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应当排除。
公诉人反驳:公安机关将夏启安提出羁押场所进行审讯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法律没有规定在羁押被告人时,不能变更羁押场所;变更羁押场所,是为了防止串供,同时是方便审讯才变更羁押场所,并不违反法定程序。
当庭决定 排除10份非法证据
马军说:普洱市公安机关在讯问夏启安时,存在刑讯逼供的行为,连续7天不让夏启安睡觉,民警车轮般连续审讯夏启安。把笔录事先写好后,直接让夏启安签字。夏启安在普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作的口供,属于非法证据,应当排除,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如果要证明这些口供是真实的话,请检方出具作笔录时同步录音录像。
公诉人反驳说:“法律并没有规定,嫌疑人的口供不能在公安局作,夏启安在禁毒支队所作的口供,跟后来在看守所里作的口供是吻合的。由于侦查机关条件有限,没有安装摄像装置,所以不能出具同步录音录像。”
法庭合议后,当庭决定排除10份非法证据,都是普洱市公安机关在普洱市公安局禁毒支队对夏启安所作的审讯笔录。
财产争议 2000多万元是否是毒资
案发后,警方扣押了夏启安现金2000多万元、数辆高级轿车和多处房产。马军提出:这些财产是夏启安个人合法财产,不应该扣押。
公诉人说:“扣押的财产,属于毒资,他(夏启安)用贩卖毒品赚来的钱购买的轿车和房产,也属于赃物,应当扣押。”
法庭情景
原配妻子冷静面对小三
由于小陆是未成年人,按照法律规定,小陆出庭受审时,其监护人应当出庭。于是,小陆的母亲陆女士坐在辩护席上。
庭审前,法庭担心陆女士控制不住情绪,冲到被告席上打玉罕丽(玉罕丽即是陆女士的情敌,又是指认她丈夫贩毒的证人),因此法庭将陆女士安排在辩护席的最后面。但整个庭审中,陆女士并没有做出丝毫过激行为。
据了解,玉罕丽被抓前,她在四川作过人流手术。法庭上,玉罕丽说:“法官,我不上诉了,我当庭撤回我的上诉请求。”
法庭当庭准许了她的请求。
法律规定
非法证据不能作定案依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5部门制定了《关于办理死刑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手段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第2条规定:经依法确认的非法言词证据,应当予以排除,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该规定从去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柏立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