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社会广泛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于5月1日施行之后,已产生了首例对被判处死缓的被告人处以限制减刑的案件。但是,贪污受贿罪未被纳入此次修正案限制减刑的范围,引发了社会担忧。
新的刑法修正案一次性取消了13种非暴力经济性犯罪的死刑,可视为与近年来人权、尤其是生命权越来越受到尊重,慎杀、少杀渐成我国司法界主导理念有关,体现了人道、文明的主流价值。但是人道、文明的主流价值与量刑精准并不相悖,因为对犯罪者失之于过宽的“人道”、“文明”,实际上就是对受害者的不人道、不文明。人道、文明必须基于法律的公正。
目前,我国刑法采取数罪并罚的原则,是以限制加重为主、吸收和并科为辅的原则,这就存在量刑不够精准的问题,容易出现量刑偏轻的情况。比如,刑法383条规定,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可是,近些年来,官员因贪腐被判死刑的很少,被立即执行的更少,甚至连贪污上亿、上十亿的官员都被免死。而一些被免死的贪腐官员,则会利用各种手段和资源,获得各种各样的减刑机会。这样,沿着“免死-减刑-假释”的路子走下去,很快就会变成“老子又是一条好汉”。
对无期徒刑实行非吸收原则的数罪并罚,则罪犯虽可免死,但可能会为自己的严重犯罪行为而把牢底坐穿。这既体现了慎杀、少杀的人道和文明理念,也纠正了量刑偏轻、有损法律公正和尊严的偏差。可是,贪污受贿罪未被限制减刑的话,就留下了人为操作的空间。在法治尚未健全、防腐任务极其艰巨的现实面前,公众之所以对此担忧,不是说他们不讲人道、不合潮流,而是对现实司法公正怀有深深的焦虑。(廖保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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