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地下铁道总公司原总经理高怀志在地铁建设中受贿、贪污案;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三十里堡街道红果村村干部贪污哈大铁路客运专线巨额征地动迁补偿款案;吉林省长春师范学院原党委书记王栾周在学校工程建设中受贿案……
5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部联合公布了20起近期查办的工程建设领域典型案件。
工程建设领域犯罪有何特点?这一领域因何职务犯罪高发多发?如何预防此类犯罪的发生?今天,最高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厅厅长宋寒松接受了《法制日报》记者的采访。
“四多二高一增强”
宋寒松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归纳为“四多二高一增强”,即:案件集中多发、发案环节多、涉案人数多、行贿受贿多;犯罪主体级别高、犯罪数额高;犯罪手段隐蔽性强,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和隐藏化的特点。
“很多程序、环节都存在滋生贿赂犯罪的机会。”宋寒松直言,工程建设分工细、工期长、程序和环节多,涉及众多部门、单位。在竞争激烈的情况下,承建单位和个人为了获取工程项目,纷纷向主管部门、业主单位及相关个人行贿。有项目发包权、行政管理权、审批权的单位和领导也极易利用职权索贿、受贿。
“涉案人往往结成利益关系链,出现大量窝案、串案。”宋寒松进一步分析说,工程建设领导职务犯罪涉及人数众多,一人行贿可能带出多个犯罪人,一个案件有时会涉及多个地区、领域和部门。一个案件通常可以带出多人犯罪、团伙犯罪,表现为串案和窝案。包括企业的经理、负责人、工程管理人员、材料采购、财务、技术人员。
此外,犯罪以行贿受贿为主,权钱交易特点突出。建设领域犯罪主要是贪污、贿赂、挪用公款3类,以贿赂犯罪居多。除了建设单位管理者贪污、挪用公款之外,更多的是各主管部门、业主部门利用行政管理权、审批权、工程招标权、发包权收取贿赂。
“从对外公布的典型案件来看,党政高级领导干部插手工程,涉嫌犯罪问题严重。”宋寒松说,有省、地、市的领导干部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涉嫌受贿犯罪的;有中高级领导干部热衷工程建设、插手工程项目,从中谋私,攫取非法收益的。
宋寒松坦言,随着查处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力度的不断加大,犯罪人想方设法对抗查处。案情不断复杂化,盘根错节,涉及多层部门、环节,形成利益共同体,不易查处。同时犯罪手段日益隐蔽化、智能化,增加了查处难度。
潜规则大行其道
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分析,宋寒松把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高发归结为4点原因:
一是体制不完善。主要是权力配置存在政企不分、官商一体、权力高度集中等诸多弊端。许多公共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投资的计划模式和工程建设施工的市场模式存在冲突,成为职务犯罪发生的温床。
宋寒松以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为例,作为国家重要的战略投资,这一领域建设具有高度的计划性,地方各级政府为加快当地的交通建设步伐,千方百计跑资金、上项目。在此过程中,地方交通主管部门特别是公路建设部门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具有项目计划管理和建设施工管理的双重身份,为争取项目,往往把一个经济带动作用并不显著的项目在《项目建议书》里说得天花乱坠,并在工程投资概(预)算中加大投资预算,以引起上级决策层的重视和加大投资额度。这一过程存在两种致罪因素,即项目审批环节的“跑部前进”和投资概算环节的“腐败埋伏”。
二是机制不健全。主要问题在于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机制缺失。这突出反映在市场主体的准入机制不完善,导致不具备建筑资质的施工单位往往不择手段,贿赂、回扣成了承揽工作的潜规则。
三是制度不落实。比如,目前工程建设招标环节,最大的缺失是对政府采购制度的规避,主管部门以“业主”自居,自定招标方案,自定投标,自家测算标底,自家人担任评委,自家人监督自家人,随意性大,长官意志的干预无所不能,容易造成“外招内定”、“明招暗定”。
我国虽已出台招标投标法,但宋寒松认为,在具体落实上还不能有效防止人为因素,表现为或规避招标,或批条定标,或事先左右标底制作,甚至有的长期贿赂专家库成员。
四是监督不到位。工程建设领域环节多,各个环节公开程度不同,有些环节还缺乏公开,造成监督不到位。还有些不愿接受监督、抵制监督、回避监督,容易造成“暗箱操作”,搞权钱交易。
剖析案例加强预防
工程建设领域是当前惩防职务犯罪的重点领域。近年来,全国各级检察机关加大了打击力度,但如何才能从源头上遏制此类犯罪的发生?
从去年8月起,针对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的专项预防工作在全国检察机关展开。“在关系国计民生的工程建设领域,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理应发挥更大的作用。”宋寒松说,从目前情况看,专项预防取得了一定成效。中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使预防工作被提升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广大群众和社会各界也给予检察机关预防工作越来越大的热情和关注。
据了解,针对执法办案中发现的社会管理中的问题,检察机关更加重视工程建设领域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犯罪原因及发展变化趋势的深入分析,以寻求解决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的办法,并提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体制机制改革、政策调整、制度健全、法律完善和社会管理创新等具有全局意义的防治对策。
“我们会以典型案例为样本,剖析犯罪手段、特点,总结规律,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意见,并推动各方面加强预防工作。”宋寒松表示。
本报记者赵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