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人张某和朋友冯某合伙做生意未果,事后手持借据找冯某退20万元投资款。岂料冯某称收钱属实,但那是“你还我的借款”。日前,市二中院对这起案子作出终审判决:解除双方合伙协议,由冯某返还张某20万元投资款,并支付利息。
2008年,张某和冯某两人准备合伙做太白酒业集团的酒糟生意。张某称,根据两人协议,由他注入资金20万元,交冯某统一支配。“第一次我向冯某交款,是2008年9月17日。”张某出示了有冯某签名的“领款领据”,上面写有:“今领到张某合伙做生意人民币11万元,系太白酒厂合伙做生意投资款。”同年12月2日,他又交给冯某投资款9万。冯某也出具了一份收条,其内容为:“今收到张某人民币9万元”。
两年后生意没做成,张某找冯某退还20万元投资款,未果。张某只好将冯某夫妇告上法庭。
庭审中冯某称,2008年9月17日他在“领款领据”上签字,这11万元是张某退给他的(投资款)。同年12月2日他出具的收条,也是张某还他的9万元借款。
市二中院审理认为,冯某在“领款领据”和“收条”上均有签名,虽然对此签字有辩解,但其抗辩理由没有向法庭提供其他任何书面证据予以佐证。而且冯某在收款后均出具凭证,不符合交易习惯。市二中院对冯某的辩解不予采信,最终判决:由冯某夫妇共同返还张某20万元的合伙投资款,并支付资金占用利息。
“立据应载明具体的事由、涉及款项的性质用途。”重庆奎龙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召奎律师称,如张某在向对方交付投资款后,应让对方在收据中载明此款的用途和性质,系用于投资酒糟生意,而且款项的金额应用大小写载明,同时还要注意立据的时间、地点等细节。(唐中明 赵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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