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小长安镇的李绍观在7年里三犯强奸罪。5月18日,罗城法院一审以被告人李绍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这也是他第三次被判刑。
今年33岁的李绍观,仅有小学文化,之前因两次犯强奸罪(未遂)先后被判刑两年和三年。
2010年12月24日,李绍观与小长安镇下梧村的妇女王某某、吴某到本屯“沙坪”(地名)砍甘蔗。当日下午4时许,3人收工准备回家,李绍观趁王某某不备,上前夺下王某某手中的镰刀,然后强行拥抱王某某。王某某极力反抗并挣脱。吴某见状即上前劝阻。李绍观便持镰刀对王某某、吴某进行威胁,并将王某某扳倒在地,欲强行与王某某发生性关系。王某某奋力反抗挣脱,吴某则返回屯里喊人前来救援。李绍观见状即逃离现场。
罗城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绍观违背妇女意志,采取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未能得逞,其主观上有强奸妇女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强奸罪。被告人李绍观在强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极力反抗,强奸未能得逞,属强奸未遂,可从轻处罚。但被告人李绍观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如上判决。(南国今报 唐雪云 陈永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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