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诉讼成本高且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原告本人;有必要建立环保诉讼法律援助基金,对参与环保维权的个人进行补助
5月18日下午15时,冯军抱着厚厚的卷宗再一次走进了河北廊坊市中级法院的大门,上一次来,是为了死去的大女儿冯亚楠;这一次来,是为了小女儿冯晓楠。
5年前,冯亚楠突患白血病,一年后,医治无效死亡。小女儿冯晓楠出现和姐姐一样的症状,由于病情较轻,在及时治疗下,保住了生命。
在冯军眼里,两个女儿的遭遇与家乡的水污染密切相关,经过调查取证后,他将目标锁定为当地一家轧钢厂,并将其告上了法庭。
冯亚楠一案从河北大厂县初级法院一直打到河北高级法院,冯军全部败诉。日前,他准备向最高法院提起申诉。
冯晓楠一案初审同样败诉,二审尚未宣判。对于未来,冯军坦言,几无胜诉可能。但是,他坚称,要一直告到底。
“井里的水千万别喝了。”
1998年,冯军在家乡河北省大厂县夏垫镇二里半村承包了20亩地,挖了鱼塘,搞起了养殖业,一家四口全都搬了过来。为了方便生活,冯军自己打了一口40米的水井,供日常生活所用。
冯家平静的生活随着一家轧钢公司的入驻出现了变化。2000年,金铭精细冷轧板带有限公司(下文简称金铭公司)在夏垫镇挂牌成立,该公司排放的工业废水经过冯家鱼塘几米之外的一条沟渠排入鲍邱河。
为此,冯军多次与金铭公司交涉,2005年,冯军一度将排污管道堵住。此后,金铭公司铺设了地下排污管道,但冯军心里依然忐忑,“排污管道距离我家的水井就隔一条路,污水泄漏了很容易污染到(井水)”。
2006年3月的一天,冯亚楠突然牙床肿胀,几天之后被河北和北京多家医院诊断为白血病(俗称“血癌”)。
突然遭此厄运,冯军想不明白为什么一直身体健康的女儿会患上这种绝症,后来在一位大医院医生的“可能是水污染”提醒下,他想到了家里的那口井。
当年3月底,他将从井里提取的水用干净的水壶装好,送往河北省水环境监测中心廊坊分中心检测,检测报告显示:按《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送检水样总砷超标2.95倍,总锰超标3.8倍。这两种物质都是剧毒物质,砷更是砒霜的主要组成元素,大量医学研究表明,砷、锰都能诱发癌症。
拿到检测结果的冯军赶紧带着二女儿冯晓楠到医院进行检查,结果症状与姐姐一样。
冯军赶紧给母亲打电话:“井里的水千万别喝了。”
冯亚楠住进了北京的大医院,情况稍好的冯晓楠同样定期接受相关检查并依靠药物进行治疗。
2007年6月19日,无力进行骨髓移植的冯亚楠在当演员的梦想中痛苦离世。
女儿死后,冯军开始搜集证据,他一度想联合其他受害者维权。他告诉本刊记者,因为水污染问题影响的不只他一家,近几年,当地数十人因癌症死亡,夏垫镇夏垫村甚至被外界称为癌症村。
在冯军取证的过程中,有20户人家承认有家人或亲属死于癌症。当时曾经直接求证并要求匿名的一位北京媒体人士向本刊记者证实了这一数字。
日前,本刊记者在当地调查时,多数村民已不愿再面对媒体,只有一位中年妇女承认家中先后有两人死于癌症,有两家邻居也是近期因癌症亡故。
当地宣传部和环保局相关负责人在接受本刊记者的采访时,都坚称,政府部门非常重视环保工作,外界传言不实,当地工业排放污水达标。
最终,只有冯军一人提起了诉讼,开始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诉讼之路。
谁来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9月,大厂县法院立案。
对于冯军的起诉,金铭公司回应称,砷、锰从理论上不能诱发M5型白血病(冯亚楠被诊断为M5型白血病),而且,其生产工艺中不使用砷、锰原材料,公司排放的污水中,砷、锰含量也符合饮用水标准含量。
大厂环保局和金铭公司先后委托了同一家水环境监测机构对金铭公司排放的污水进行检测,结果显示砷、锰标准没有超过国家饮用水标准,但当地卫生防疫站的检测结果是砷、锰超标。
次年12月,大厂县法院就冯亚楠一案下达判决书,驳回了冯军要求金铭公司赔偿各项费用共计148万元的诉讼请求。
大厂县法院认为,被告排放的污水与原告自打井水中砷、锰超标不存在因果关系,也没有确切证据证明饮用含砷、锰超标的水能够导致白血病的发生,原告诉请属证据不足。
冯军随即又提起上诉,2010年5月,廊坊市中级法院驳回了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否则,就应该承担不利后果。
2010年12月,河北省高级法院以相同的理由驳回了他的再审请求。
今年4月底,冯军到最高法院申诉,但因为材料不全,被要求回来重新整理相关材料。
冯晓楠一案经历了相同的过程,2010年12月,大厂县法院判决原告败诉。
在5月18日的二审庭审中,金铭公司的代理人再次宣称,引发白血病的因素非常复杂,原告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冯晓楠患病与金铭公司排放的污水有关联,要求驳回冯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几年来,冯军经历了5次庭审,其中4次已经判决,他全部败诉。
对此,冯军认为,关键一点在于举证责任问题,他说,自己一个个体举证金铭公司排污与女儿的患病存在因果关系是不可能的。
多年来一直为冯军免费辩护的当地公益律师李建坦言,目前的情况下,这种污染案件,个体举证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因为他们连公司大门都进不去,更不可能寻找到其排污的证据。
究竟谁来承担举证责任,双方各执一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具体到环境污染之诉,特别法有着不同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6月1日开始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七条则专门对水污染举证责任问题进行了规定,因水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排污方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是世界各国普遍确立的司法适用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也不例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环保诉讼之艰
冯军的诉讼之路反映了当下中国环保诉讼的困境。
最近一起关于环保的诉讼案是2010年备受关注的紫金矿业溃坝污染事件,尽管事故责任认定清楚,行政处罚也已经下达,但是对受害方的赔偿方案却始终处于难产之中,今年年初,受溃坝事件影响的852名村民已向紫金矿业等相关部门提出索赔1.7亿元,目前尚未有结果。
在接受《瞭望》新闻周刊记者采访时,中国政法大学环境法教授王灿发教授说,中国的环保问题不仅仅要靠法律解决,它是由整个国家的发展模式决定的;要解决这一问题,首要的还是发展观念上端正认识,真正树立环境优先的原则,建立一个好的大环境。
王灿发是目前国内环境法领域的权威学者,20多年来,他参与了国家和地方30多部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起草、审改和论证,是我国承担环境资源立法文件起草最多的学者。
同时,他创立了全国第一家免费向污染受害者提供法律帮助的民间环保组织——“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先后帮助了200多起环境污染案件的受害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受益者达数万人,被称为“环境维权教授”。
具体到环保诉讼,王灿发总结了以下几大难点:起诉难、取证难、胜诉难、执行难。
因此,环保案件耗时往往相当长,在“污染受害者法律帮助中心”代理的案件中,耗时几年的案件很正常,有的胜诉案件绵延达十年之久。
而对于当事人损失大小的衡量认定,王灿发说,国内目前缺乏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机构,当事人自行认定的损失数额,法院往往不容易采信。此外,由于地方政府保护被告企业(尤其当被告企业是当地利税大户)等因素,案件胜诉也不容易。
长期研究环保法的学者王社坤则重点指出了环保法律的执行问题。他告诉本刊记者,目前,中国已经颁布了20多部与污染防治、自然资源和能源开发利用、生态保护等相关的法律(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颁布),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规章更是数不胜数,但“有法必依”的实施状况并不乐观,甚至令人悲观。
正因为环保诉讼存在的客观困境,王灿发说,目前,遭遇环境纠纷,公众选择司法途径维权的比例较低,愿意通过投诉和上诉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环境权益的公众不到两成,超过八成的公众并不通过制度化的途径解决环境问题。
据新华社5月15日的报道,环保诉讼走在全国前列的辽宁省,是国内较早成立环保法庭的省份;不过,这些环保审判机构,成立15年以来却没审理过一起环保公益案件,环保法庭锐减且功能只是协助“执法”。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2008年12月11日正式挂牌成立。成立两年来,只受理了一起公益诉讼案件,甚至因为“无案可审”而不得已变身,改审刑事案件。
实际上,冯军在通过司法途径之外,也曾经奔波于人大、信访局、环保部等部门,试图通过信访等手段解决问题。
受访专家建议,因为环保诉讼成本高且受害者不仅仅局限于原告本人,如果让环境维权的个人独自承担所有费用,不但有失公平,往往也会挫伤维权者的积极性,因此有必要建立环保诉讼法律援助基金,对参与环保维权的个人进行补助。此外,需要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制度,充分发挥民间环保法律组织的作用和功能,为环保诉讼提供法律支持。□《瞭望》新闻周刊 李绍飞(注:为保护未成年人,文中冯晓楠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