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阳5月23日电(记者吴扬 通讯员王彬 吴红军)河南南阳一家公司门卫仵某在明知单位员工与他人合伙盗窃公司财物情况仍然将,将装有被盗财产的车辆放行。今天上午,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6000元。
据介绍,2002年7月14日,张某找到河南省南阳防爆集团有限公司铸造分厂门卫孙某,说想进厂偷点废铁卖钱,请求孙提供方便。7月14日下午,张某等人雇用一辆厢式货车来到铸造分厂门口,在第一门岗值班的孙某告知在第二门岗值班的仵某让其为该车放行,仵某此时对张某的行为心知肚明,但碍于情面准予放行。
张某等人进入该厂后盗窃铝质“大圆芯盒”44件,并用废铁遮盖。出厂时,仵某简单查看以为是废铁后为该车放行。事后,孙某给仵200元。经鉴定,被盗模具价值46390元。后张某、孙某被抓获,因犯盗窃罪分别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事发后,仵某才知道原来偷走的竟是价值巨大的模具,便开始出外躲避。2010年10月11日,仵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仵某明知张某等人实施盗窃犯罪而为之提供帮助,其行为属于盗窃罪的共同犯罪,但仵超在共同犯罪中受孙某所请为盗窃财物提供帮助,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另仵某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另仵某在犯罪过程中被告知是偷废铁,不知是偷模具,主观恶性小,可以酌定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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