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太原5月23日电(赵静 通讯员 李贵平)22日记者从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人民法院获悉,怀仁县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过失投放危险物质案,被告人周某为防止他人在其种植的树林中放牧,在树林中乱撒农药,因投放危险物质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被告人周某,今年48岁,系山西省朔州市怀仁县云中镇农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在2010年11月初,为防止其他村民在其承包种植的树林进行放牧,用农药拌玉米撒在村南的其承包树林周围,将本村村民孟某和杨某在此放牧的绵羊毒死17只。经相关部门鉴定共造成受害人孟某和杨某经济损失共计价值人民币14415元。案发后周某就民事损害部分已向受害者赔偿并取得受害村民的谅解。
怀仁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周某为防止村民在其种植的树林里进行放牧,而将农药撒在树林的周围,并致使他人放牧的绵羊中毒死亡,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和恶劣的影响,虽情节较轻,但其行为已构成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鉴于其在案发后,被告人已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受害人对其的书面谅解。且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是指过失投放毒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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