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河南省内黄县的董某夫妇的儿子因发热咳嗽到内黄县某镇卫生院诊疗,却因当班医生用药过猛,违反用药配伍的规定导致死亡,于是董某夫妇一纸诉状将镇卫生院及医生告到内黄县人民法院要求赔偿近17万元。
2010年5月26日,原告董某夫妇不足5月大的儿子因为发热,咳嗽就近来到镇卫生院治疗。该院儿科主治医生被告焦某为董某之子检查,诊断为支气管炎,开了药进行输液治疗。当输至第四组液体时,患儿出现了烦哭、呕吐等加重情况,焦某即建议让患儿转院。董某随即将儿子转入县某医院治疗,此时县某医院已下了病危通知书。无奈之下董某又将儿子转到濮阳市某市级医院诊治,经抢救无效董某之子于5月27日死亡。
案件在审理过程中,被告镇卫生院申请对该院的治疗行为有无过错,以及对董某儿子的死亡与该院的治疗行为有无因果关系进行鉴定。法院同意并委托鉴定,2011年1月,河南某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出具鉴定意见书,结论为:镇卫生院在诊疗董某儿子疾病过程中存在氨茶碱用药量过大,违反了用药配伍之规定,救治措施不力的过错行为,该过错行为与董某儿子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内黄县法院认为,被告镇卫生院在为原告董某之子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与其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故镇卫生院对于原告造成的损失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焦某系被告卫生院的正式医生,是在工作期间为董某之子进行的诊疗行为,应认定焦某系职务行为,依据法律规定,焦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依据《民法通则》及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决镇卫生院赔偿原告董某夫妇物质及精神性损失16万余元。 王继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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