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温州5月24日电 (李飞云 方勇)今天上午,浙江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一涉案金额达3.35亿元非法集资案作出一审判决:吴顺陆、毛建平判处无期徒刑,各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从犯潘纯纯、黄学东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和有期徒刑二年,各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同时,禁止潘纯纯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民间借贷、融资等金融活动和高消费活动。
2007年3月至2008年10月期间,家住瑞安市玉山街道的吴顺陆、毛建平以投资经商、临时借调为由,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数十名不特定人员借贷资金,用于投资衡阳房地产和瑞安青云谷等项目、高息放贷、购置房产车辆等花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资金共计3.35亿元,造成实际亏空8000余万元。
期间,因业务量增大、各类事项增多,需要熟悉金融业务的大学毕业生帮忙。吴顺陆和毛建平商议后,指使毛建平的女儿潘纯纯和女婿黄学东协助从事记账、结账和收付款及出具借条工作。
2008年10月份以后,吴顺陆和毛建平明知资金周转出现问题,已无力偿还债务,却编造谎言继续向他人高息借款,骗取金额累计达人民币1012万元,直至案发。
法院认为,吴顺陆、毛建平、潘纯纯、黄学东以高息为诱饵,通过口头宣传等途径向数十名社会不特定人员非法吸收数亿元资金,数额和损失均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吴顺陆、毛建平在出现巨额亏损后,明知自己没有偿还能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谎言,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还均构成集资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而潘纯纯、黄学东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属于从犯,应分别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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