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昨天(24日)上午开幕。会上审议的《西安市城市轨道交通条例(草案修改稿)》中,对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或从事销售活动、在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做出禁止,这些行为可被拒绝提供运营服务。
车站内禁止嬉闹和销售活动
本次修改提出,擅自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内派发物品、进行广告宣传或者从事销售活动,在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范围内进行拍摄电影、电视剧等非运营活动,以及在车站或车厢内打闹嬉戏、大声喧哗都属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秩序和安全的行为,均应被禁止。
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责令行为人离开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拒绝为其提供运营服务。如果这些行为造成了损失,还要依法赔偿;违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节假日应当合理增加运力
过节的时候,有大型活动的时候,市民也不必担心城市轨道交通无法满足需要。《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因节假日、大型群众活动等原因造成客流量上升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单位应当合理增加运力。
如果因客流激增,可能危及运营安全时,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可以采取措施,如临时乘客限量进站等应急措施,并及时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
因自然灾害、恶劣气象等条件原因,严重影响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安全的,应当停止线路或部分路段运营,及时疏散乘客,向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突发事件未应急处理最高罚5万
《条例(草案修改稿)》提出,市规划管理部门在规划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时,应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周边用地规划时预留紧急疏散地。
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定期对车辆、运营设备等进行维护、检查,确保其处于安全状态。当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发生安全事故时,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工作人员应当组织疏散乘客,乘客也要服从现场指挥。
未保持运营设施完好、正常运行的,发生突发事件未采取应急措施的,均可被处以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运营单位可实施行政处罚
除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外,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也应建立投诉受理制度,受理乘客投诉。如果收到乘客投诉,城市轨道交通经营单位应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城市轨道交通线长、点多、面广,影响运营秩序和环境卫生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多是突发性的,由城市轨道交通管理机构或者有关单位派驻工作人员实施现场管理和执法,操作性不强。
此次修改增加了新规,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应当履行社会公用事业的法定义务和社会责任,负责运营范围内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相关行政处罚。执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时,应持有效执法证件。(记者 徐欣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