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某与旺某是同一院内的多年邻居。案发当日,郭某看见旺某停放在院里的摩托车未上锁,遂见财起意,想将车骑到市场上变卖,孰料郭某刚跨上摩托车就被车主旺某发现并上前质问,郭某灵机一动,谎称:我有急事借用一下,来不及跟你说,下午就还你。”旺某虽心存疑虑,但碍于邻里关系便同意了。郭某却将摩托车骑走后以3500元的价格卖与他人。旺某见郭某未按约定将摩托车归还,遂向公安机关报案,郭某随后被刑事拘留,经鉴定,涉案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500元。该案经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郭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当依法提起公诉追究其刑事责任,最终郭某被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检察官说法
诈骗罪是指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 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
本案中郭某以非法占有他人摩托车的故意,利用邻居关系谎称“借用”骗取车主的信任,使旺某自愿将摩托车交与其使用,最终达到卖车获赃的非法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郭某诈骗他人价值人民币7500元的财物,已达数额巨大,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检察官警示
现实生活中,诈骗犯诈骗财物的手段多种多样,让人防不胜防,既有虚构事实,也有隐瞒真相;既可以是语言欺诈,也
可以是动作欺诈,但归根结底其目的就是采用欺诈手段非法占有他人的财物。
郭某盗窃不成,便以“借”为名骗取邻居财物变卖获利,须知聪明反被聪明误,不义之财不可取!郭某只能在监狱中反思自己的过错了。(记者 王超 通讯员 韦凤珍 尼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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