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笑图书室”、“一元一心”、“启明书社”、“心守家园”、“爱心妈妈”、“多背一公斤”……
如今,上海市已有众多不同形态的慈善组织,公众的慈善热情高涨。但截至目前,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的推进公益慈善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关于慈善信息公开的程度、标准、程序等各方面问题,还没有一个制度性的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捐赠者与接受捐赠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挫伤了人们捐赠的积极性。慈善业内人士认为,应该尽快制定慈善事业的专门法。
“民间慈善”生存困难
专业养老、弱势人群帮扶、农民工子女教育、临终关怀……如今,一大批慈善公益项目正在上海应运而生。这些项目大多由普通人发起,服务于社会中最普通、最不显眼的人群。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10年《慈善蓝皮书》的结论是:民间积蓄多年的慈善能量正在得到释放。然而,“民间慈善”组织也面临着不少“生存困境”。
上海三叶草儿童康复训练中心是一家专为自闭症儿童进行康复训练的民间慈善机构,为了让孩子们有更大的活动空间,去年5月,康复训练中心搬到上海市闵行区罗阳路255弄内一个带花园的别墅。然而,搬进去没几天,相邻别墅的一对夫妻便多次上门抗议,认为孩子们的声音太大,影响了他们的正常生活。当地居委会、物业和业委会也以“三叶草”非法经营办学为由,要求其立即撤出小区。
“三叶草”负责人任瑞杰对《法制日报》记者说,他们是通过工商部门注册的,没有经营办学。他也知道,如果注册成民办非营利组织,就能得到资助和支持,能找到更合适的活动场地。但目前受资金所限,只能选择小区民居。
而已经通过民政局注册的民间慈善组织上海久牵志愿者服务社,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民间慈善共同的窘境:筹募善款难、专业化程度低、公众不信任等。创办者、社长张轶超说:“10年来经历了不少困境,没有资金,缺少支持。在最艰苦的3年多时间里,没人给我钱,我就拿自己3000多元的工资去贴。”
长期关注自闭症群体的上海市人大代表钱翊梁表示,由于自闭症群体数量庞大,“三叶草”等民间机构在帮助患者康复过程中可以起到很大作用,但由于没有“公益身份”,难以获得资助,仅靠家长的资金,机构的发展的确会受到很多限制。因此,有关部门应该积极帮助扶持,帮助这些民间机构走上规范化的道路。
9成公众不满慈善信息披露
《法制日报》记者采访发现,民间慈善机构因其“身份”问题难获支持,而带有官方背景的慈善机构在运行过程中也存在诸多问题。
不久前,上海市卢湾区红十字会以“红十字会工作会务费”的名义支付给上海慧公馆餐饮管理有限公司9859元,上海市红十字会获悉情况后,会同卢湾区有关部门进行了调查取证。据调查核实,此次活动系卢湾区红十字会与相关企业协会商洽工作的公务活动,参加人员17人,人均消费水平明显高于标准。卢湾区有关部门责成对超过公务接待标准部分的7309元人民币由个人承担,予以退回。
“卢湾红十字会高额餐饮费”事件在社会上引起巨大反响。公共慈善机构的如此使用经费遭到公众的质疑。
民政部《2010年全国慈善组织信息披露现状报告》显示,全国有42%的慈善组织没有专门的信息披露办法,37%的慈善组织没有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90%的公众不接受目前的披露程度和方式。
王蓉是上海一家网络公司的设计师,她自发成立了“智人慧心”助学公益网站,在网站上公布贫困山区孩子的资料,让有捐助贫困地区孩子上学想法的人“认领”。然而,近段时间,她感到正在遭遇“信任危机”——孩子的资料挂出后,“认领”者没有以前多了,最长的超过两个月无人“认领”。“即使把我们所有的收入与支出都在网站上公示,仍然有人怀疑其真实性,半途中断捐助的例子也不在少数。”王蓉说。
上海市不少白领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说:“以点对点式的直接捐款资助形式表达爱心既开心也放心。”
在上海“真爱·梦想”基金会牵头人潘江雪看来,一些官方慈善机构的财务报表让人难以接受。不透明和效率低下,影响了捐赠人对慈善机构的信任。
慈善法律缺位阻碍发展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我国慈善组织作为社团法人,没有完全的独立性,未能真正确立和发挥慈善事业在我国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导致一些热心人士的怀疑和不信任。公共慈善事业面临公信力的疑问,而民间慈善又不能独当一面,使得中国慈善事业的发展停滞不前。
据了解,我国涉及慈善方面的法律法规主要是全国人大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企业所得税法、红十字会法,国务院发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民政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等部门制定的有关规章。
有业内人士认为,虽然我国慈善事业的法制环境已经成型,但伴随着社会转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现行的慈善法规已不能适应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
“中国的慈善事业首先需要一部法律,对财政问题、税收问题和监管等诸方面的问题予以匡正。”潘江雪说,“如同没有公司法就没有资本市场,没有慈善法就不可能有一个高效、透明、富有生命力的中国慈善行业。”
上海律师富敏荣认为,制定慈善公益事业促进法需要重点解决几个问题:必须明确慈善机构的独立法人地位,考虑取消现行法规中要求慈善组织必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规定,让慈善组织真正独立承担起民事责任;规范和完善社会捐赠资金、物品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的渠道接收、使用社会捐赠款物,加强监督、检查、公示和审计;慈善组织应当以自律为基础,以接受社会监督为主,政府的作用在于提供规范和支持服务,要从行政直接干预转变为通过经济、法律手段的间接干预来监控慈善组织及其活动。本报记者刘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