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女士遛狗时没给小狗系绳子,导致小狗乱穿马路撞倒5岁女童佳佳,构成十级伤残。日前,长宁区法院判决狗主人赔偿佳佳各类损失10.3万余元。
去年3月29日,5岁的佳佳乘坐爷爷的电动自行车去幼儿园,途经长宁支路时恰遇夏女士遛狗至此等候过马路,不料未牵绳子的小狗突然蹿出,被助动车撞上,电动车也因此倒地,后座上的佳佳跌倒受伤,左眼一度失明。佳佳为此花去4.7万余元医疗费,一年后才逐渐恢复视力,构成十级伤残。此后,佳佳父母将狗主人夏女士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13.5万余元,理由是夏女士没有为狗办理养犬登记手续,也没有尽到看管义务。
夏女士辩称,佳佳乘坐的电动车经过改装,加了座椅和遮雨棚,增加了不安全因素;医疗费中特需门诊、专家门诊和自费药等费用应予扣除,其他各项赔偿标准也过高,并不同意给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庭根据司法鉴定结论及原被告过错程度等,最终认定双方按二八开担责,判决夏女士赔偿10.3万余元。(章伟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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