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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明星不应成为虚假广告替罪羊

2011年05月27日 14:5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字体:↑大 ↓小

  明星代言本没有错,但虚假代言不仅会给观众带来伤害,还会造成不公平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是一个人人喊打的事。国家工商总局要求追究明星不负责任的虚假代言是理所应当的,可是,明星代言了虚假广告就应该被千夫所指吗?就得负连带责任,直至受到刑罚吗?

  首先,明星不是产品专业人士,根本无法甄别产品的好坏优劣,要他们在代言之前搞清产品的质量和功效,无疑是不现实的,这样就造成外行代言内行的现象,期间出现偏差在所难免。

  其次,广告中商品的功效是否虚假,相关原料是否达标,相关服务、技术是否如商家所言,似乎应该由相关监督检测部门说了算。如果某位明星代言的产品、服务、技术出现了质量问题,该找的就应该是监督检测部门而不应是代言该产品的明星,监督检测部门不能只当事后诸葛亮,甚至推诿责任。

  此外,负有广告审查职责的相关部门,也不能置身事外。虚假广告时见发布,制作单位有责,承担广告审查的相关部门也该多多反思,加强作为。

  事实上,要想真正管住虚假代言,还需要多部门加强联合,良性互动,在产品生产、产品检测、广告批准等各个环节严加控制。比如加强对食品、药品是否安全的检查甄别,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媒体和社会通报;加大对广告制造商和媒体的处罚力度,促使其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意识;提高明星代言广告的准入门槛、群体素质和惩罚力度等。

  必须重申的是,徒法不足以自行,只有执法者做到有法必依,违法必究,从严执法,才能让虚假广告得到遏制,否则再健全的法律法规也不过是悬在违法者头上的纸老虎,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廖水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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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邓永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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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隶巴人的原贴:
我国实施高温补贴政策已有年头了,但是多地标准已数年未涨,高温津贴落实遭遇尴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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