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7日,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一审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李矗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1月25日晚上21时许,李矗江在无驾驶资格的情况下,驾驶昌河北斗星小轿车,从丰城市老城区到新城区。当行驶至紫云大道跨铁路桥下桥处时,由于李矗江接听电话时分散了注意力,同时天下雨,视线较差,李矗江驾车将路边骑自行车的熊某撞倒在地。随后李矗江将熊某送到医院救治并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法医鉴定,熊某伤情为重伤甲级。经交警部门认定,李矗江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在审理过程中,李矗江家属与熊某家属达成了民事赔偿谅解协议,除已赔付给熊某的医药费外,一次性再赔偿熊某的各项经济损失计人民币36万元整。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矗江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车辆发生致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李矗江案发后投案自首且已赔偿了被害人的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依法可以减轻处罚。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