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6日,由广西桂平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梁明山涉嫌诈骗一案,经桂平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后以诈骗罪一审判处被告人梁明山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09年8月17日,梁明山伙同莫发艺(已判刑)、黄广新、“亚九”(二人在逃)经密谋后,决定设赌局引诱他人参赌,从中出千骗取钱财,并将目标锁定在梁某身上。当天中午,四人邀请梁某到桂平城区某饭庄包厢吃饭,期间众人提议玩扑克“三公”赌博助兴,梁某亦表示同意。在玩牌过程中,梁明山等人在洗牌时出千,导致梁某输多赢少,共赌输人民币18000元。事后,梁某写了一张13000元的欠条给黄广新,并到银行转账了5000元到黄广新的账户,梁明山分得赃款人民币850元。案发后,梁明山于2011年2月中旬落网。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用隐瞒事实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梁明山起主要作用,依法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被害人现金5000元,尚有13000元未得逞,是部分犯罪未遂,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并主动退清违法所得,又可从轻处罚,遂依照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周小滟 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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