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广西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对一起盗窃案件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
2010年8月31日2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窜到钦州市钦南区尖山镇X码头,伺机将钟某某、苏某某、甘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三艘柴油动力泡沫船排盗走。被告人作案后,通知其弟弟宁某帮他一同将三艘船排驾往北海市某港口停放伺机出售。
同年9月4日18时许,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北海某码头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苏某某、甘某某的船排。随后公安机关将钟某某的船排追缴归案。破案后,公安机关被盗的船排及其他财物返还给失主。
经物价部门估价鉴定,其中一艘为钟某某被盗功率为22匹柴油动力泡沫船排,船长12米,宽2.8米,载荷8吨,价值人民币42750。甘某某被盗功率为47匹柴油动力泡沫船排一艘,船长16.8米,宽3.6米,深1.5米,载荷18吨,价值人民币7125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的方法窃取他人的财物,盗窃的财物价值共为人民币135772.50元,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案中,被告人归案后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被盗的财物已经查获并返还给被害人,法院决定对被告人宁某某酌情从轻处罚。李媛洁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