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靖西县一17岁男子实施暴力犯罪,虽未成年,但依法要惩处。5月26日下午3时,靖西县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凌某拖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凌某拖(绰号“飞拖”),男,1993年8月1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武平乡。他未珍惜难得的教育机会,对老师和家长的淳淳教诲,置若罔闻。上完初一辍学之后,渐渐变坏,最后变成劫匪。去年11月,短短19天,与同伙持刀抢劫9人次。2010年12月1日,被靖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0年11月12日14时许,被告人凌某拖伙同黄朝科、农克西(此二人另案处理)窜到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深呼吸网吧”对面,持刀威胁上学路过此地的余某某,抢走余某某人民币11元。
2010年11月14日17时许,被告人凌某拖伙同凌发保(同案犯,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窜到靖西县第四中学门前附近路段,持刀上前拦住、威胁正在回校的学生周某某等6人,当场抢走188元。
2010年11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凌某拖、凌发保伙同黄朝科(另案处理)窜到靖西县城东路“深呼吸网吧”门前,凌某拖威胁抢要李光策身上之钱,遭到李光策的反抗,即拿出刀与凌发保、黄朝科追打跑到网吧内的李光策。在追打过程中,被告人凌某拖用刀将李光策的左大腿捅致轻伤。
2010年11月30日6时许,被告人凌某拖伙同李强、冯大盖(此二人另案处理),窜到靖西县新靖镇城东路红桃A娱乐城附近,将路过此地的曾某某(15岁)拦住,持刀进行威胁,强行搜身要钱,遭到曾的反抗,被告人凌某拖和李强、冯大盖对曾进行殴打,并用刀将曾的臀部捅伤。经靖西县公安局鉴定,被害人右臀部内侧有一处0.8CM×0.1CM的创伤,人体损伤程度未达到轻微伤。
靖西法院认为,被告人凌某拖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四次伙同他人当场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劫取他人财物,致一人轻微伤,抢劫财物199元,其行为构成了抢劫罪。被告人凌开拖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中,作用相当,均为主犯,应当按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凌某拖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凌某拖到案后坦白大部分的犯罪事实,可以就其坦白部分酌情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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