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徽合肥一名违章司机不听协警指挥,将协警撞倒后拖行30多米,车辆从协警身上碾轧过去。该肇事司机涉嫌故意杀人罪已被刑拘。
此前,5月初辽宁省大连一交警被违章司机及其家属殴打,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4月中旬合肥市曾在三天内连续发生“奥迪女”连打协警耳光、醉酒男群殴协警、母子齐动手殴打交警等事件——近期交通执法者遭受暴力侵害的事件屡屡发生,引发社会高度关注。
违章司机不听指挥碾轧协警
在安徽省立医院脑外科病房,20多岁的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交通协警小罗正躺在病床上休息。经过医院紧急抢救,小罗伤情有所好转,但颅脑、内脏等多处仍有淤血,仍需继续重点救治。
一场出乎意料的惨剧,在几秒钟之内,就让小罗从一个活蹦乱跳的生猛小伙变成了生命垂危的重伤员。5月24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小罗在徽州大道与太湖路交口附近执勤。红灯亮时,小罗发现一辆牌照为皖ATT655的黑色吉普越野车行驶在BRT公交车道上,夹在两辆公交车之间,小罗就上前用照相机对此违法行为进行拍照,并向驾驶人罗国华指出了他的违法行为。
见违法行为被拍照,罗国华异常恼怒,不但不将车开走,反而将车开到旁边的车道上,下车纠缠协警,影响车辆正常通行。为避免交通拥堵,小罗通过对讲机呼叫在附近执勤的交警,同时快速走到停在主干道上的吉普车的左前方,再次指出罗国华的违法行为。罗国华不但不听劝阻,还对着协警叫嚣,边叫嚣边上了车,快速发动车辆撞倒小罗,并将小罗拖行了30多米,车辆左前轮从小罗身体上碾轧过去。
闻讯赶来的交警和附近的巡控民警迅速控制住了肇事车辆和驾驶人罗国华。在群众帮助下,执勤交警把肇事车辆抬起来,把受伤协警从车底救出并立即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初步诊断,小罗颅脑出血、内脏出血,下体被碾压破裂。警方查明,肇事驾驶人罗国华54岁,籍贯为湖北省武穴市,现住合肥市包河区铜陵路1号碧湖云溪望湖苑。
交通执法人员屡被暴力伤害引发关注
类似违章司机抗拒执法,殴打交警、协警的事情,近期已经连续发生多起。5月初,大连市一名史姓交警被违章司机及家属殴打,送往医院抢救无效后死亡,成为在全国范围内影响较大的公共舆论事件。4月11日、12日、13日,合肥市接连发生3起违章驾驶人暴力殴打执勤公安民警、协警案件,引起了社会舆论的广泛关注。
记者从合肥市公安局获悉,4月13日上午10时许,合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包河大队一值勤民警在徽州大道与黄山路交口执勤时,接到对讲机指令:一辆北京现代越野车在一环路与徽州大道交口闯红灯通行,且遮挡号牌。值勤民警随即将该车拦下,示意驾驶人靠边停车接受检查。越野车驾驶人李伟是一名21岁的男青年,李伟的母亲也在车上。值勤民警告知李伟检查原因,随后用相机取证拍照被遮挡的号牌。驾驶人李伟用身体遮挡号牌,多次阻挠不让民警拍照,继而拳击民警,其母随后掌掴民警。其他值勤民警接到警情后,及时赶到将驾驶人李伟扭送至派出所。驾驶人李伟和其母亲方春年因涉嫌妨害公务被刑拘。
4月12日,合肥新站交警大队协警谢明跟随交警在龙门岭路查处违章停在机动车道上的车辆,在拍照取证、开具违法告知书时,违法告知书被违章车辆驾驶员撕碎,脸部被对方拳头击中,随后又被对方七八人围殴了近十分钟。谢明被殴打成轻度脑震荡,多处软组织挫伤。而在4月11日,在合肥市徽州大道和芜湖路交口处,一开银色奥迪的女车主,由于违规被执勤协警要求靠边停下检查。当被查出未携带行驶证,在交警打算开罚单的时候,女车主打了执勤协警两个耳光。
严厉打击“暴力司机”,捍卫法律尊严
针对频繁发生的伤害协警交警的事件,合肥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称,交通协警是在公安交警部门领导下,协助交通警察管理交通的辅助警力。他们在协助交警管理交通的同时,其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严重威胁协警和广大人民群众安全的各种行为,合肥警方都将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捍卫法律尊严。
据合肥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合肥市自2009年底,先后分期分批地给执勤民警配备了2700多台微型的执法随录仪。该仪器可以记录执法全过程,一方面可以起到监督规范民警执法行为的作用,另一方面可以保护民警合法权益,如果民警遭受非法暴力侵害,随录仪可以提供音像资料,作为证据提交法庭。
面对违法行为,每个人都不应是袖手旁观的冷漠围观者。合肥市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程瀚说,不论是交警还是协警,其执法、执勤行为都代表着社会公众利益,都应当得到尊重。警方呼吁广大市民群众要充分理解和尊重交通执法者,每个公民也要勇于同交通违法的人、各类违法犯罪人员进行斗争,匡扶社会良好风气。包括交警、协警在内的任何公民,在阻止违法、纠正违章过程中受到不法侵害,公安机关都将依法严惩违法犯罪人员,维护广大群众合法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社会学理论与方法研究中心副研究员黄家亮认为,不管肇事司机是什么身份,不管车轮下的受害人是交警、协警还是普通市民,发生这样的惨剧都是不可理喻的,应该强烈谴责。从表面上孤立地来看,这些极端的个案都有各自特点,个别极端案例可能与当事人的人格缺陷有关,缺乏对他人生命安全的尊重和敬畏。另一方面,如果联系起来看,也反映出了交通执法的管理者与被管理者之间缺乏相互尊重、相互信任的脆弱关系。社会上,一些人违法后不仅不知错即改,反而试图通过变本加厉的暴力行为进行掩盖或逃避。而且,一些人还把逃避惩罚作为资本向外炫耀,不以为耻,反以为荣,反映了“违法可耻、守法光荣”的法制观念还没有深入人心,还没有内化为公众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 (程士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