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全国新闻联播》报道,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昨天表示,我国将探索和推行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专家指出,首先要建立指标体系。
未成年人犯罪审判社会调查制度是我国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司法保护,法院委托的社会调查员将在法庭宣读报告,并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
北京东城法院未成年人案件审判庭庭长岳慧青: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进行调查,对其社会危险性、认罪悔罪程度及心理状况进行评估,形成综合性意见,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供,成为法官裁量刑罚的依据之一。
这个制度的探索已经在各级法院展开,最高法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主任蒋明指出,社会调查有助于“同案同判”。
蒋明:如果没有社会调查的话,很多异地的未成年人成长情况社会背景就无法调查,可能会造成量刑方面不平衡。我们搞社会调查不是就是要调查他的恶习,然后从重处罚他,这违背了我们搞社会调查的初衷。主要是保护,即使是惩戒,也是保护性惩戒。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皮艺军强调,法院应该加强统一指标体系建设,调查员要保持中立。
皮艺军:我们的调查应该保持价值中立,不能带着社会义愤去调查案件。(记者孙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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